最高檢:加大支持未成年人、農民工等群體訴訟維權力度

2020-12-07 15:06
來源:香港商報網

 12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在全國檢察機關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上強調,要落實民法典關於未成年人保護的新要求,創新未成年人檢察工作。

    此外,會議提到,對未成年人、農民工、貧困群眾等民事主體應通過訴訟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要加大支持起訴力度,體現司法溫度。最高檢將編寫支持起訴案件的案例。

 民法典把「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貫穿始終,許多條款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

 張軍指出,修改後未成年人保護法把近年來高檢院會同相關部門力推的「強制報告」「入職查詢」相關機制以及禁止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檢察政策,以立法形式固定下來,並且要求「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檢察權,對涉及未成年人的訴訟活動等依法進行監督」,賦予了檢察機關對未成年人保護更重責任和更高要求。各級檢察機關要把貫徹實施民法典與修改後未成年人保護法有機貫通銜接,緊密結合持續落實「一號檢察建議」,更好促進未成年人保護綜合治理。

 與此同時,民法典總則編還專設「監護」一節,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明確了家庭監護職責、國家監護制度。「對於監護侵害、監護缺失致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權益的,不僅要依法懲治,還要督促、支持民政部門、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向法院起訴撤銷監護人資格,解決監護照料問題。」張軍表示,要立足檢察辦案,通過檢察建議、工作協調機制,督促職能部門落實緊急情況下對未成年人臨時生活照料,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困境兒童臨時監護、長期監護等規定。

 此外,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都對未成年人權益遭受侵害司法救濟作出具體規定。民法典第191條明確:「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06條規定:「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相關組織和個人未代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訴訟;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有權提起公益訴訟」。對此,張軍強調,檢察機關要積極、有效履職,特別是支持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依法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責任編輯:黃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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