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一名56歲男的士司機疑不滿49歲同行在屯門市中心附近的士站移走路障,兩人發生爭執打鬥,令移走路障者手部骨折。司機早前被裁定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成,判囚一年,他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法官今日(17日)在高等法院駁回其定罪上訴,但裁定其刑期上訴得直,監禁刑期減至9個月,書面理由將擇日頒布。
被告代表大律師稱,被告在兩人打鬥期間,沒有預計到受害人會舉手阻擋其襲擊,亦不知會打中受害人手部舊患以致斷骨,質疑原審裁判官沒有就被告的「犯罪意念」作出事實裁定,令定罪並不穩妥。並稱正常人不會像受害人般以右勾拳來阻擋襲擊,法官反駁表示,「唔擋咪打到佢個身囉」。律師亦指被告不小心打中受害人舊患以致斷骨,與蓄意打至受害人斷骨,情況及嚴重程度不同。
律政司指,證據顯示受害人手部舊患在事發時已痊癒,控方只需證明被告預計到其行為會對受害人造成一些傷害,案情指被告當時有力度地揮拳打向受害人頭部,不能因為被告不知受害人手部脆弱以致骨折而減低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