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因「二選一」等涉嫌壟斷行為,被市場監管總局依法立案調查。此舉受到全社會廣泛關注,也引發了人們對於平台經濟發展的思考。
近年來,平台經濟在更好滿足消費者需求、促進新舊動能轉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等方面做出了積極貢獻。然而,隨着平台經濟迅速崛起,濫用市場優勢地位的行為日漸增多,出現了限制競爭、價格歧視、損害消費者權益等一系列問題,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阻礙了行業創新。整治影響公平競爭的違法行為,有利於促進平台經濟更好更健康發展。
平台經濟的發展固然離不開規模效應和網絡效應,但絕不意味着平台企業可以走向壟斷。壟斷不是平台企業的基因和特權。回顧我國互聯網行業發展歷程不難發現,優秀的平台企業,都是在公平競爭中拼殺出來的,今天的大企業、大平台,也都是從當年的小公司、小網站起家的。正是在激烈的市場競爭推動下,平台經濟才展現出蓬勃生機、無限潛力,才能不斷推進技術、商業模式持續創新。因此,各方面都很期待今天的大企業、大平台也能為後進入的小公司、小網站留有良性競爭的機會。大型互聯網平台企業應該带頭強化行業自律,進一步增強社會責任感,維護良好的互聯網經濟生態體系。
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石,壟斷是市場經濟的大敵。無論什麼階段、什麼業態,公平競爭都是一個行業持續發展的動力源泉。加強反壟斷監管,維護平台經濟領域公平有序競爭,有利於充分發揮平台經濟高效匹配供需、降低交易成本、發展潛在市場的作用,推動資源配置優化、技術進步、效率提升。更為重要的是,反壟斷可以有效降低市場進入壁壘,形成開放包容的發展環境,讓更多市場主體共享數字經濟發展紅利,有效激發全社會創新創造活力,構築經濟社會發展新優勢和新動能。因此,加強反壟斷監管與做強做大平台經濟並不矛盾,更不會扼殺互聯網行業的創新基因,相反,正是對平台經濟發展環境的有力保護。
事實上,互聯網行業從來不是、也不應該成為反壟斷的法外之地。作為新生事物,互聯網經濟的治理規則,是世界各國共同面對的新課題。出於呵護新產業、新業態的考慮,我國對平台企業監管一直十分審慎。但互聯網企業也需要遵規守法。2008年開始實施的《反壟斷法》,對內資和外資、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大企業和中小企業、互聯網企業和傳統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市場競爭。平台經濟領域競爭雖然呈現多邊市場、動態競爭、跨界競爭、網絡效應等新特點,但反壟斷法律法規的精神實質與要義仍然適用,需要與時俱進更新完善法律法規,為平台經濟發展創造透明的、可預期的法律制度環境。當前,世界各國正在不約而同完善規制,加強互聯網領域反壟斷監管,就是為了保證行業競爭的有效性,有力維護消費者權益。
對於平台經濟來說,加強反壟斷監管,带來的絕不是行業的「冬天」,恰恰是更好更健康發展的新起點。縱觀互聯網經濟發展史,反壟斷為行業健康發展掃除了很多障礙。從一定意義上說,正是歐美國家通過反壟斷制約了微軟、IBM等科技巨頭,才促使谷歌、蘋果、臉書、亞馬遜等互聯網新銳誕生和成長,並為行業带來強勁活力。當前,我國加強反壟斷監管,有利於更好激發市場活力,厚植平台企業不斷湧現、蓬勃生長的良好土壤。
一枝獨秀不是春,百花齊放春滿園。此次反壟斷調查,是提升互聯網企業公平競爭意識和反壟斷合規意識的契機,也是開啟平台經濟創新發展、有序發展、健康發展的機遇。相信廣大互聯網企業能夠正確認識行業監管與自身發展的關係,將監管要求內化到企業經營管理中,以改革和創新的姿態迎接發展新起點,更好走在規範健康發展的軌道上,提高我國數字經濟的整體國際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