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節目《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因查冊被控兩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而作出虛假陳述罪,案件今日(1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蔡玉玲否認兩罪,案件排期至3月24日開審。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他表示書面案情上有7名控方證人,惟大部分案情可以與辯方達成共識,主要爭拗法律觀點。
辯方大律師田奇睿指,辯方最多只需要盤問3名控方證人,包括車主公司的東主、另一涉案公司的職員,以及一名運輸署職員。辯方稱,提問方向涉及事實及法律議題範疇,惟事實部分爭議不多,他一度建議法庭預留一整天予雙方盤問證人。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認為案情簡單,提問應不會太長,半天已足夠。羅官最終決定,將案件定於3月24日開審,預留兩天,而蔡玉玲繼續獲准保釋。
報稱記者的蔡玉玲(37歲)一共面對兩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陳述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111(3)(a)條。控罪指,蔡玉玲分別於今年5月17日及6月10日,在香港為取得私家車LV755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陳述,即表示申請證明書以作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用途,進行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