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事講場】公務員效忠不存在灰色地帶

2021-01-18 05:01
來源:香港商報網

 學研社成員 文武

 公務員事務局1月15日發出通告,要求去年7月1日前受聘的公務員須在四周內完成宣誓或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對於這項要求,一些公務員工會及公務員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效忠是給公務員戴上金剛箍,有人認為要求公務員效忠多此一舉,還有人認為要求公務員效忠存有灰色地帶,要求政府作出說明。筆者認為,要求公務員效忠是憲制上的基本要求,並不存在灰色地帶,公務員必須對效忠有正確的認知,才有可能成為合格的公務員。

 宣誓效忠是憲制要求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表示,公務員要認同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支持「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區實施、支持和配合特區政府施政,包括支持政府實施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以及應按政府的政策和決定行事。公務員事務局的通告附件寫明違反「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四大行為,包括宣揚或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區事務;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公務員如經法院判決觸犯國安罪行,會即時喪失其公務員職務及出任有關職務的資格。

 對於宣誓或簽署效忠的要求,有一部分公務員工會或個人表示不理解,有些工會認為公務員事務局的通告仍存灰色地帶,期望政府舉行簡報會再解釋,質疑如何界定公務員的言論與政府立場相違背。又認為要求公務員效忠,會出現「寒蟬效應」,令公務員工會及公務員不敢自由地表達個人意見。有些公務員表示不理解為何要求公務員效忠,認為要求公務員效忠是要為公務員戴上金剛箍,也有人認為要求公務員效忠多此一舉。

 這些來自公務員工會和公務員中的意見,反映香港有一部分公務員,對公務員這一職務和身份未有正確的認識,以致對效忠的問題,出現認識上的偏差。公務員並不是一般的私人公司職員,要求公務員效忠是憲制上的要求,也是法律上的要求,這也是全世界各國都通用的標準。

 公務員是「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架構的組成部分。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的第六節,專門就公務人員作出具體的規定,其中第九十九條明確規定,公務人員必須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國安法也規定,香港居民就任公職時必須宣誓或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公務員必須清楚認識其身份

 香港特區依據憲法和基本法設立,特區政府及公務員建立的依據也源自憲法和基本法,因而要求公務員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別行政區也是理所當然的要求,不應該有什麼異議,也不存在什麼灰色地帶。如果不擁護基本法,不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又是什麼性質的公務員呢?

 公務員是特區政府的骨幹,特區政府的政策措施,主要透過公務員去執行、落實,如果公務員團隊與政府決策層不能保持高度一致,就不可能令政府的政策措施得到充分地貫徹執行,甚至會令一些政策在執行的過程中變形、走樣,最終令社會及廣大市民受損。因此,要求公務員盡忠職守,效忠特區,對特區負責是必須的,也是理所當然的。

 公務員行使的是公權力,必須要在法律規範的軌道上履行職權,受法律的約束,受社會和市民的監察,而不能依照個人的想法和意願自由地發揮。公務員既不能將公權力私有化,為個人謀取私利,同樣也不能將公權力用作小團體,或某些政治勢力的工具,損害公眾利益。公務員在履行職責時,不能隨意地以公職身份發表個人意見,更加不能參與反政府、以破壞政府施政為目的的組織和活動,這些都是顯而易見、廣為社會公眾接受的道理。

 公務員必須對自己的職位和身份有正確的認識,而不能僅僅將公務員視如一份薪高糧準的「鐵飯碗」,成為一名公務員對國家、對香港特區就有一份使命感和責任感,效忠只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連這點也感到難以做到,還是趁早離開公務員隊伍吧!

[責任編輯:謝燁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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