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去年11月裁定男性囚犯入獄後須剪短頭髮的做法違反《性別歧視條例》。懲教署其後申請暫緩判決6個月生效,以待署方研究如何修改髮型規則。終院今日(18日)頒下判辭拒絕,正式宣告剪髮規則違法。
判辭稱,事件已歷時近4年時間,懲教署早於2017年指已在研究不同方案,以改善規管男女囚犯頭髮長度的制度,更何況是次裁決並非錯綜複雜,難以理解為何懲教署仍需要6個月的暫緩令,故拒絕懲教署的申請。
終院今日下令撤銷懲教署在2014年強制梁國雄剪短頭髮的決定,裁定懲教署常規令中「男囚犯的頭髮須『盡量剪短』」違反《性別歧視條例》,雙方同意訟費須視乎訴訟結果而定的原則,懲教署需向梁國雄一方支付兩名大狀訟費。
判詞稱,懲教署指現時有3個可行修改方案,包括(一)男囚犯頭髮長度規定於短髮至中短髮,女囚犯頭髮長度規定於下巴長度的短髮至腋下長度的中長髮;(二)所有囚犯頭髮長度規定於中短髮;(三)男女囚犯頭髮長度維持進入院所時的髮型,除非有醫療需要去剪短髮。
懲教署申請暫緩判決生效6個月,包括用六星期比較3個方案能否滿足終院判決要求,之後用14個星期索取律政司法律意見,改進方案,再用兩星期取得批准實施,最後用四星期培訓人員。不過終院認為,署方要做的只是消除歧視,3個方案表面上均不複雜,只要挑選一個便可。
梁國雄于2011年衝擊立法會遞補機制論壇,經審訊後,被判囚4周,在囚期間被要求剪去長髮,他就懲教署要求男囚犯剪髮的工作守則,提出司法覆核,2017年一度獲裁定勝訴,之後署方再上訴得直,終院去年11月27日頒布終極裁決,一致裁定梁國雄上訴得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