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交通運輸部網站26日消息,交通運輸部、國家衛健委、海關總署、國家藥監局日前聯合印發《新冠病毒疫苗貨物道路運輸技術指南》(下稱《指南》),為新冠病毒疫苗貨物道路運輸的前期準備、運輸作業以及應急響應提供指導,保障新冠病毒疫苗貨物安全高效運輸。
《指南》適用於發貨人(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委託承運人將新冠病毒疫苗貨物經道路運輸至收貨人(疾控機構或疫苗接種單位等)的相關活動。從事出口新冠病毒疫苗貨物道路運輸的,還需遵守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相關要求。
《指南》提出,發貨人需為新冠病毒疫苗貨物道路運輸作相應的準備工作,包括發運通知、包裝準備、設置標誌及標簽等。發貨人負責新冠病毒疫苗貨物的包裝準備工作,確保包裝條件符合相關要求和運輸條件。如果包裝件內带有危險貨物,如乾冰、鋰電池等,應按照危險貨物運輸的相關規定執行。
《指南》要求,承運人需為新冠病毒疫苗貨物道路運輸提供相應的準備工作,包括文件準備、冷藏車及設備準備、人員配置等工作。實際承運人不得隨意轉包運輸。從事新冠病毒疫苗貨物道路運輸的相關企業應當按要求做好從業人員安全防護、核酸檢測等各項工作。
《指南》明確,新冠病毒疫苗貨物運輸作業過程中符合以下要求:
——駕駛員應在發車前檢查制冷機運轉是否正常、車廂門封是否嚴密、廂(箱)門是否上鎖、行駛溫度紀錄儀運行是否正常、隨車單據是否齊全等,上述情況如有異常不應發車。
——應安全、准時將新冠病毒疫苗貨物運輸到目的地,除必須的裝卸貨外途中不得開廂,不應長時間停留。車輛盡量保持平穩行駛,減少起伏和震動。駕駛人員連續駕駛不得超過4小時。
——運輸過程中應全程實時監測並紀錄冷藏車輛、冷藏箱或保溫箱內的環境溫度數據。根據相關要求,向自有或第三方藥品追溯管理平台實時傳送溫度及位置數據。
——車廂(箱)溫度異常報警時,駕駛員應立即進行檢查,採取措施將溫度調控至允許範圍內,並將溫度異常報警信息及時報告給相關責任人。相關責任人應及時指導和監督駕駛員處理有關溫度異常情況。
——當地交通管理部門應建立綠色通道,對新冠病毒疫苗貨物運輸優先予以通行。
——從事出口新冠病毒疫苗貨物境內段運輸的,在通關時應主動出具新冠病毒疫苗貨物出口運輸調運單。
對持有新冠病毒疫苗貨物出口運輸調運單的,海關部門予以優先查驗並給予通關便利。
《指南》提到,發貨人與承運人應建立新冠病毒疫苗貨物運輸應急處置協調聯絡機制,明確聯絡員、處置程序、職責等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