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融原董事長賴小民被執行死刑

2021-01-29 18:35
來源:香港商報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9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賴小民執行了死刑。臨刑前,賴小民與其近親屬進行了會見。

 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和重婚罪,判處賴小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賴小民上訴後,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認為,賴小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和重婚罪,應數罪併罰。核准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賴小民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

 以受賄罪判死基於四點考慮

 賴小民案一審審判長就相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時稱,本案以受賄罪判處賴小民死刑,主要是基於以下四點考慮:一是賴小民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賴小民受賄數額達17.88億餘元,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受賄數額最大的職務犯罪案件。二是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賴小民具有索賄等多項依法從重情節,受賄行為持續時間長達10年,實施受賄犯罪多達22起,有3起受賄犯罪數額分別在2億元、4億元、6億元以上,另有11起受賄犯罪數額均在1000萬元以上。三是社會影響特別惡劣。賴小民的絕大部分受賄行為發生在黨的十八大之後,屬於典型的不收斂、不收手,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敗壞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在全國造成了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四是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賴小民為謀私利,擅權妄為,對國有金融企業的經營管理秩序造成嚴重侵害。

 本案中,辦案機關已查封扣押17億餘元贓款贓物,絕大部分贓款贓物已經查扣到案。判決生效後,將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涉案財物進行處理,上繳國庫或者發還相關單位。不足部分將繼續追繳。

 立功表現不足以從寬處罰

 審判長表示,雖然賴小民到案後,向紀檢監察機關檢舉揭發了華融公司下屬公司高管人員涉嫌重大職務犯罪的案件線索並經查證屬實,應當認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現,但考慮到賴小民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等情況,其具有的「重大立功表現」情節不足以從寬處罰。

 並且,賴小民身為華融股份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對下屬員工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其在察覺下屬可能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的情況下,不僅不予以制止,反而與下屬分別利用各自職權,為同一行賄人請托的同一事項提供幫助,並分別收受賄賂,直至自己被調查才檢舉揭發,其立功的性質、特點與一般的立功情形具有明顯區別。且檢舉的犯罪線索與賴小民本人受賄行為系為同一行賄人的同一項目謀取利益,所以對其重大立功表現不予以從寬處罰。

[責任編輯:趙桐曲]
香港商報版權作品,轉載須註明出處。
相關新聞


網友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