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小民案一審審判長答記者問

2021-01-29 23:08
來源:新華社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1年1月29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賴小民執行了死刑。賴小民案一審審判長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解釋一下本案判處被告人死刑的理由?

 答:「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刑事政策。近年來,通過多次刑法修正,我國進一步減少了適用死刑的罪名,但對貪污賄賂犯罪仍保留了死刑,這充分體現了我國依法嚴懲貪污賄賂犯罪的態度。我國刑法第383條、385條、386條規定,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進一步明確規定,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本案以受賄罪判處賴小民死刑,主要是基於以下四點考慮:一是賴小民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賴小民受賄數額達17.88億餘元,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受賄數額最大的職務犯罪案件。二是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賴小民具有索賄等多項依法從重情節,受賄行為持續時間長達10年,實施受賄犯罪多達22起,有3起受賄犯罪數額分別在2億元、4億元、6億元以上,另有11起受賄犯罪數額均在1000萬元以上,涉及企業融資、工程承攬、項目開發、工作調動、職務提拔等多個領域。三是社會影響特別惡劣。賴小民的絕大部分受賄行為發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後,屬於典型的不收斂、不收手,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敗壞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在全國造成了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四是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賴小民為謀私利,擅權妄為,對國有金融企業的經營管理秩序造成嚴重侵害,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金融風險,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嚴重污染了政治生態。綜上,賴小民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同時,賴小民還犯有貪污罪和重婚罪,應當依法實行數罪倂罰,故我院決定對其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問:賴小民具有重大立功表現,為什麼對其不予以從寬處罰?

 答:我國刑法第68條規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本案中,賴小民到案后,向紀檢監察機關檢舉揭發了華融公司下屬公司高管人員涉嫌重大職務犯罪的案件線索並經查證屬實,應當認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現。賴小民雖然有重大立功表現,但其受賄犯罪極其嚴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8條規定,對具有立功情節的被告人是否從寬處罰、從寬處罰的幅度,應當考慮其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危害后果、社會影響和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等。雖有立功情節,但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被告人主觀惡性深的,可以不從寬處罰。

 本案中,考慮到賴小民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整體情況,其具有的「重大立功表現」情節不足以從寬處罰。並且,其立功表現與一般的立功情形有所不同。賴小民身為華融股份公司党委書記、董事長,對下屬員工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其在察覺下屬可能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的情況下,不僅不予以制止,反而與下屬分別利用各自職權,為同一行賄人請托的同一事項提供帮助,並分別收受賄賂,直至自己被調查才檢舉揭發,其立功的性質、特點與一般的立功情形具有明顯區別。因賴小民檢舉揭發的人員屬於下屬公司的高管人員,其負有監管職責,且檢舉的犯罪線索與賴小民本人受賄行為系為同一行賄人的同一項目謀取利益,所以對其重大立功表現不予以從寬處罰。

 問:對本案的涉案財產如何處理?

 答:本案中,辦案機關已查封扣押17億餘元贓款贓物,絕大部分贓款贓物已經查扣到案。判決生效后,我院將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涉案財物進行處理,上繳國庫或者發還相關單位。不足部分,我院將繼續追繳。

[責任編輯:程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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