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21日)將強制檢測公告刊憲,要求任何在2021年2月8日至2月21日曾身處6個指明地方超過2小時的人士(包括但不限於住客、訪客及工作人員),須於2021年2月23日或之前接受檢測。受檢人士若在2021年2月19日至2月21日已進行檢測,會獲視為已遵從強制檢測公告的規定。
6處指明地方包括葵涌葵聯路80號葵聯邨聯欣樓;粉嶺馬適路38號皇府山第5座;觀塘翠屏道19號翠屏(北)邨翠楠樓高座;深水埗福華街48A-48B號及石硤尾街27-29號;將軍澳唐明街2號尚德邨尚信樓以及九龍黃大仙慈雲山道80號慈正邨正怡樓。
政府強調,任何相關人士如未有遵從檢測公告即屬犯罪,可處定額罰款5000元,並會收到強制檢測令,要求該人士於指明期間內接受檢測。不遵從強制檢測令即屬犯罪,並可處第四級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