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民:香港選舉制度從來是國家事務 非自治範圍

2021-02-26 10:23
來源:香港商報網

 全國港澳研究會日前在北京舉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落實『愛國者治港』根本原則」專題研討會,內地官媒人民日報25日刊登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清華大學國家治理研究院院長王振民的發言。他指出,從國家和香港憲制層面看,香港實行何種政治制度,包括選舉制度,從來是國家事務、中央事權,不屬於高度自治範圍。修改完善選舉制度首先是中央的憲制權力和責任,其次才是香港以何種方式、何種程度參與的問題。

 王振民強調,中央行使特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權,不意味着不聽取香港的意見,特區政府或社會各界都有機會參與,且空間很大。改革完善選舉制度也並非要削弱民主。香港各方面對此要有信心。

 以下為王振民發言全文:

   修改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是中央的權力和責任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清華大學國家治理研究院院長 王振民

 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愛國者治港」的論述對「一國兩制」實踐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為了貫徹「愛國者治港」根本原則,必須完善「一國兩制」相關制度機制,特別是選舉制度。從國家和香港憲制層面看,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什麼樣的政治制度包括選舉制度從來是國家事務、中央事權,不屬於高度自治的範圍。修改完善選舉制度首先是中央的憲制權力和責任,然後才是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何種方式、何種程度參與的問題。

 第一,在單一制國家,任何地方的選舉制度都是由中央決定的。

 由國家(中央)決定地方的選舉制度是所有單一制國家共同的憲法制度和政治實踐。比如英國作為一個單一制國家,它治下各個地方的選舉制度都是由英國中央政府決定的。以自治程度最高的蘇格蘭地區為例,它的選舉制度就是由英國國會1998年通過的《蘇格蘭法》(2012年修訂)來規定的。這個法的第一部分就是關於蘇格蘭地方議會的選舉怎麼進行,規定了選舉的時間、選舉的程序、議員的資格、議席的分配、選舉召集人等很具體的制度。第二部分規定蘇格蘭地方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也就是蘇格蘭首席大臣、蘇格蘭地方政府怎麼組成,這些都是英國中央政府來決定的,地方是定不了的。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去年3月英國政府通過國會立法決定推遲地方選舉,全國地方的選舉包括倫敦市長的換屆選舉全部推遲,誰定的呢?是英國中央政府,而不是地方政府。

 法國也是單一制國家。法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地方議會的選舉制度由法國國會通過法律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法國各省的省長由法國中央內閣來任命。

 中國自古至今都是單一制國家,地方行政區域的設立存廢、權力大小、地方行政區域的政治體制包括選舉制度歷來是由中央決定的。港澳回歸後根據「一國兩制」成立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的設立豐富了我國的地方政權形式,但這並沒有改變我國單一制國家結構,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係適用我國單一制下一般央地關係的理論和安排,即中央享有港澳特別行政區的創制權,包括選舉制度在內的一切制度的決定權、政權的組織權、重大人事任命權等。由香港自行決定自己的選舉制度,與「一國兩制」的憲制秩序不符,也與回歸後香港的政治實踐不符。

 第二,從憲法和法律角度看中央行使對香港選舉制度的決定權,也就是中央決定權的憲法法律依據問題。

 一是在憲法層面。1982年憲法裏面規定了第三十一條,即「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同時在第六十二條全國人大職權裏面增加了「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一項,這裏的「制度」當然包括選舉制度,這是憲法層面的依據。

 二是在基本法層面。根據憲法制定基本法的目的是把「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法律化、制度化,規定包括選舉制度在內的各種制度。基本法由全國人大制定,而不是由香港地方制定,這本身就說明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選舉制度是國家的主權行為,只能由國家的主權機關來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政治制度的設計都是全國人大通過制定基本法來具體落實的,其結果體現為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第一、三節,特別是附件一和附件二。

 三是人大有關「決定」層面。為了規定香港特區的選舉制度,除了基本法,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還圍繞基本法平行通過了若干「決定」,這些決定都是法律性質的,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從香港回歸以來的實踐來看,香港選舉制度的發展演變一直由中央主導和決定。

 中央一直是香港民主發展、選舉制度發展完善的主導者、決定者,香港是參與者。全國人大常委會為完善香港選舉制度、解決相關問題已經兩次解釋基本法,5次作出相關問題的決定,一直在國家層面行使有關憲制權力。可以說,「一國兩制」這套「軟件系統」是國家打造的,當然是國家所有。香港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現在被人破壞了,中央有權有責進行「修理」、完善,然後再交給特區使用。

 第四,關於中央的「一步曲」和特區的「五步曲」之間的關係。

 綜上所述,根據憲法和基本法,決定特區選舉制度的權力歷來屬於中央,中央行使這個權力有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中央授權特區通過「五步曲」的方式推動選舉制度的改革完善,也就是說授權特區啟動、中央指導和行使決定權。這種方式在附件一、附件二作了規定,並通過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把它明確為「五步曲」,這是對特區主動要求修改選舉制度而規定的程序。

 第二種方式就是中央直接行使權力修改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無論回歸前、回歸後這項權力都一直獨立存在並在行使,不受「五步曲」的影響。修改完善特區的選舉制度首先是中央的憲制權力和責任,其次才是特區根據中央的授權如何參與、參與到什麼程度的問題,基本法上從來不存在特別行政區有獨立修改自己選舉制度的權力。

 中央層面如何修改香港的選舉制度、遵循什麼樣的程序?除了基本法,還要看憲法、立法法、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議事規則等。在「五步曲」走不通的情況下,香港選舉制度又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那麼,唯一的選擇就是由中央直接動用憲制權力修改完善香港的選舉制度,這理所當然、天經地義。

 還需要強調的是,中央行使特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權,不意味着不聽取香港的意見,無論特區政府,或者社會各界都有機會參與,這個空間是很大的。改革完善選舉制度也不是要削弱民主。香港各方面對此要有信心。

[責任編輯:蔣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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