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正在審議關於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韓大元今日(7日)表示,在香港特區實行的選舉制度是由全國人大通過香港基本法加以確立的。香港作為中央政府轄下的特別行政區,其選舉是地方性選舉,要服從和遵循憲法和基本法所確定的制度規定。香港選舉制度主導權和創制權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全國人大相關權力是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憲制地位所決定的。
韓大元指出,從實踐看,香港回歸以來,為完善特區選舉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附件二)進行過兩次解釋,對相關問題作出五次決定。根據香港社會發展民主的需要,中央在國家層面行使憲制權力,不斷推進香港民主發展,不斷探索符合香港實際的民主制度。
韓大元還談到,中央有關部門此前多次舉辦研討會、座談會,廣泛聽取香港社會各界相關意見建議,並與特區政府多次溝通。「選舉制度關係每個選民切身利益,受關注度很高,香港社會對作出新的制度安排有不同認識,是正常現象。相信凡是有利於推動『一國兩制』行穩致遠、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的意見建議,中央都會高度重視、充分吸納。」他說。
韓大元認為,決定草案說明中提出採取「決定+修法」的方式,這充分體現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精神,有利於凝聚香港各界共識,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