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周八駿
按議程,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做修改,以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在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做說明時,引述國家主席習近平2021年1月27日聽取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2020年度述職報告時的講話:「只有做到『愛國者治港』,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才能得到有效落實,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才能得到有效維護,各種深層次問題才能得到有效解決,香港才能實現長治久安,並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作出應有的貢獻。」緊接着,王晨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選舉制度,包括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必須切實貫徹和全面體現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的政治原則和標準並為此提供相應的制度保障。」亦即是說,此次修訂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是為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提供制度保障。
建立符合香港實際的選舉制度
於是,就容易理解,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總體思路是:以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委員會重新構建和增加賦權為核心進行總體制度設計,調整和優化選舉委員會的規模、組成和產生辦法,繼續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行政長官,並賦予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較大比例的立法會議員和直接參與提名全部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新職能,通過選舉委員會擴大香港社會均衡有序的政治參與和更加廣泛的代表性,對有關選舉要素作出適當調整,同時建立全流程資格審查機制,進而形成一套符合香港實際情況、有香港特色的新的民主選舉制度。
簡言之,行政長官選委會為愛國者所掌握,立法會也就為愛國者所掌握,行政長官就是中央所信任的堅定的愛國者;行政長官就能依託選委會在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之間建立穩定的合作關係,就能在中央領導和指導下,實行有效管治和施政。這樣一個制度安排,充分體現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中央直接領導下的行政主導體制。
上述改革設計,汲取了特區歷屆政府管治和施政的經驗。特區第一屆政府面對亞洲金融危機衝擊,社會為經濟嚴重衰退所困,行政與立法矛盾沒有暴露。第二屆政府開始推行主要官員政治問責制,同時,以委任民建聯和自由黨的主席為行政會議成員的方式,試圖依靠立法會中兩個建制政治團體,來建立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管治同盟」。但是,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本地立法關鍵時刻,自由黨退縮,「管治同盟」破裂。反映共同的政治理念十分重要。重建並被賦權的行政長官選委會,將是擁有共同政治理念的愛國者為主體。由其推選的行政長官,由其主導產生的立法會,容易建立穩定的「管治同盟」。
政治取態難統一
行文至此,不能不提出一個問題,即:在選舉制度條訂和完善後,中央對香港全面管治權的焦點,轉向構成特區行政機關主體的傳統公務員、尤其政務官,以及香港的司法機關和重要法定機構。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由兩部分組成。一小部分是行政長官及其管治班子,實行政治問責制後,包括行政長官、司局長和副局長、政治助理,他們可以是傳統政務官出身。現屆政府管治班子,傳統政務官出身的佔多數,而且,居主要崗位。另一大部分是十多萬公務員。其中,起領導作用的是數百名政務官,絕大多數是九七前加入港英政府,平穩過渡至特區政府;現任常務秘書長一級,都跨越九七。
末代港督彭定康在其最後一份施政報告《過渡中的香港》中說:「在香港,我們建立了一個忠於我們的政治價值觀的管治制度,並根據這些價值觀推行法治,建立一支精明能幹和政治中立的公務員隊伍。」修訂和完善選舉制度解決不了這支隊伍問題。宣誓制度不足以確保公務員、尤其政務官都是愛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