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2015年發生多個公共屋邨食水含鉛事件,2名「三判商」被控對調查委員會作假證供,以及欺詐承建商等5項罪名,區域法院法官陳永豪今日(10日)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
陳官稱,當年行業認知不足,舉證時各有各說,極之混亂,不能斷定「三判商」當年知悉焊料含鉛,故裁定2名「三判商」所有罪名不成立。
陳官裁決時指,當年接駁食水喉管的燒焊物料釋放出含鉛物質,故案中爭議在被告是否知悉——焊料分為含鉛和無鉛2種、工程須使用無鉛物料及有否相關規定。
陳官表示,證供顯示焊料樣本毋須呈交予房屋署審批,亦毋須由三判商呈交,控方指稱「被告施工前要先提供合乎房屋署要求的焊料」偏離證據,陳述不實。陳官特別指出即使被告接觸過不含鉛焊料,亦不代表其會知悉物料不含鉛此特質,因此即使被告曾呈交過合規格無鉛錫線,曾用以示範接駁水管,亦不代表被告了解錫線規格及房署要求。
陳官称,當年業界認知不足,難以確認業界有否共識焊料是否含鉛,更難推斷2位被告當時的認知,2位被告可能只是熟悉工藝,對物料性質認識有限。因此,陳官認為單從被告的經驗、牌照、訓練、焊料的名稱、外表及牌子,均不足以確認被告是否知悉焊料含鉛。故未能證明2位被告作假證供及蓄意隱瞞實情以欺詐承建商,遂裁定2人宣誓下作假證供及欺詐罪脫。
啟晴邨、葵聯邨等多個公共屋邨2015年被揭食水含鉛超標,港府其後召開食水含鉛超標調查委員會,總結水務署、房委會、承建商等「集體失職」,2名「三判商」在委員會上涉嫌作假證供以及欺詐承建商被控5罪。
被告分別為永興水喉渠務工程公司負責人莫海光(61歲),及恆利工程公司負責人蕭健煌(57歲),各被控1項宣誓下作假證供罪,指他們於2015年12月3至4日,在食水含鉛超標調查委員會宣誓作虛假供詞。莫海光另被控2項欺詐罪,涉於2009年11月至2012年7月,向總承建商作虛假陳述,指在牛頭角下邨的水喉工程只會使用無鉛焊料; 他亦涉於2010年5 月至2012年5月就石硤尾邨的水喉工程作相同的虛假陳述。蕭健煌还被控一項欺詐罪,指他在2008年8月至2012年3月間,向總承建商虛假陳述,指在彩福邨的水喉工程中只用無鉛焊料。
2名被告為「三判商」,元州邨第二及四期的重建項目和彩福邨的總承建商為有利建築,其母公司的另一子公司為明合有限公司,承判安裝大廈水喉工程,明合再聘用莫海光擁有的永興水喉渠務工程公司,以及蕭健煌擁有的恆利工程公司。莫海光所涉的水喉工程項目包括元洲邨、清河邨、欣安邨、牛頭角下邨和石硤尾邨,而蕭健煌則负责彩福邨水喉工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