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違反國安法而被還柙的黎智英16日分別就8·18及8·31非法集結案,合共被判入獄14個月;8·18案另2名被告何俊仁及李柱銘則被判緩刑。據本港傳媒報道稱,3人昨日(20日)就8·18案提出上訴,要求撤銷定罪及減刑;黎智英同時就8·31案提出減刑申請。
在8·18非法集結案中,黎智英、李柱銘與何俊仁聯同另外6名被告,包括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區諾軒及梁耀忠,被控組織以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黎智英、李柱銘及何俊仁3人被裁定組織及參與两罪俱成立,黎智英被判即時監禁12個月,李柱銘被判監11個月但緩刑2年,何俊仁則被判監12個月但緩刑2年。報道指,他們現就該案被定罪以及判刑提出上訴。
至於8·31案,黎智英承認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判即時監禁8個月,其中2個月刑期與8·18案的刑期分期執行。報道說,他亦就此案判刑提出上訴。報道指,司法機構暫時未就這两宗上訴案安排聆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