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因違反《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規例》),今日於裁判法院被判刑。首宗個案涉及一名29歲女子,她早前獲發強制檢疫令,訂明她必須在家中接受強制檢疫十四日。在檢疫令尚未屆滿前,她在無合理辯解及未取得獲授權人員許可下,於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離開其檢疫地點,並於深圳灣出入境管制站被入境事務處職員截獲。她被控兩項違反《規例》第8(4)及8(5)條,今日於屯門裁判法院就兩項罪行各被判罰款2000元。
第二宗個案涉及一名28歲男子,他早前獲發強制檢疫令,訂明他必須在家中接受強制檢疫十四日。在檢疫令尚未屆滿前,他在無合理辯解及未取得獲授權人員許可下,於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離開其檢疫地點,並於港珠澳大橋管制站被入境事務處職員截獲。他被控違反《規例》第8(4)及8(5)條,今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處即時監禁七日。
違反強制檢疫令會構成刑事罪行,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衞生署發言人表示,有關判刑可給予社會非常清晰信息,指出違反檢疫令屬刑事罪行,政府對違反相關規例的人絕不容忍,並嚴正提醒公眾應遵守相關規例。截至今日,共有126人已因違反檢疫令被法庭定罪,被判即時監禁最多十四星期或罰款最高15000元不等。發言人重申,衞生署必定會對任何違反相關規例的人士嚴肅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