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山東省禹城市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張吉林、劉蘭英、張丙故意傷害、虐待被害人方洋洋一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張吉林、劉蘭英以故意傷害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和6年,張丙以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緩刑3年。
法院經再審查明,2017年1月24日,被害人方洋洋與張丙登記結婚後,二人與張丙的父母張吉林、劉蘭英共同生活。張吉林、劉蘭英、張丙因方洋洋沒有生育等原因對其心生不滿。
自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張吉林、劉蘭英、張丙採取毆打身體、凍餓罰站等方式,致方洋洋重度營養不良,身體虛弱,全身多處凍傷。
2019年1月31日,張吉林藉故又用木棍毆打方洋洋三次,劉蘭英用木棍毆打方洋洋一次。當晚,劉蘭英、張丙發現方洋洋呼叫無應答後,張丙撥打了「120」急救電話,醫生到達後確認方洋洋已死亡。經鑑定,方洋洋符合在重度營養不良基礎上,因遭受鈍物暴力打擊致創傷性失血性休剋死亡。外傷是死亡的主要原因,重度營養不良、寒冷凍傷為輔助死因。
法院認為,案發前一周內,原審被告人張吉林、劉蘭英多次毆打方洋洋,致方洋洋死亡,其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原審被告人張丙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虐待罪。在共同故意傷害犯罪中,張吉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劉蘭英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鑑於三原審被告人到案後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與被害人的近親屬達成賠償協議並取得諒解,張吉林有悔罪表現,劉蘭英、張丙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其中張丙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採納。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張吉林、劉蘭英、張丙虐待並致被害人死亡的行為分別構成虐待罪,屬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依法應予改判。
法庭當庭宣判,撤銷禹城法院(2019)魯1482刑初16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原審被告人張吉林有期徒刑11年、原審被告人劉蘭英有期徒刑6年,以虐待罪判處原審被告人張丙有期徒刑1年8個月緩刑3年。
當事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婦聯、殘聯等社會各界代表70餘人旁聽了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