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於5月20日下發通知,公布了自2021年5月20日起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373.10元。
國家統計局2021年5月19日公布,2020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數額為97379元;日平均工資為373.10元。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自2021年5月20日起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