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學生會評議會於本周三通過動議,「哀悼」銅鑼灣刺警疑兇,事件引起各方強烈譴責。學生會今日(9日)淩晨召開記者會,宣布撤回相關議案,並為不當言行鞠躬道歉,全體幹事和評議會成會即時請辭。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表示,港大學生會評議會通過的動議是對政治暴力的美化和對刑事司法的侮辱,是對受傷警員及其家人和朋友的蔑視,不僅是對警隊的公然挑釁,也是對香港市民的公然挑釁。
江樂士直言「對於一個學生組織來說,它感謝試圖謀殺警察的人是一種犧牲,這意味着一種變態的心態,這不僅令大學反感,而且讓所有重視法治的人都反感。」指該動議還向學校和其他年輕人發出了一個卑鄙的信息,就是縱容暴力的人為香港做出了「犧牲」,並值得表揚。這可能會促使其他人去效仿。
江樂士指出,該動議試圖賦予那些企圖殺害、傷害或以其他方式傷害警察的人合法性,這顯然是不能容忍的。港大除了譴責學生會外,還需要考慮對他們作出處分,因為他們違反了大學的校訓「明德格物」(智慧和道德),他們不但令自己蒙羞,還令整個學生會蒙羞,玷污了大學的名聲。
問題是參與提出動議的人是否參與了煽動活動。煽動叛亂當然是《刑事罪行條例》(第 10 條)下的罪行,煽動意圖有多種定義,其中之一是意圖引起仇恨或蔑視司法(第 9(c) 條) ,另一個是意圖在不同階層的人口之間促進惡意和敵意(第 9(e) 節)。將這兩條法例應用於我們所理解的事實,企圖將針對在香港維持治安的警務人員的暴力行為合法化,可以說是一種仇恨或蔑視司法本身的意圖 ,違反第 9(c) 條。
江樂士強調,「煽動叛亂是最明顯可能觸犯的行為,但根據 《香港國安法》確定犯罪會更難,因為根據這些事實,煽動顛覆、分裂國家或恐怖主義並不容易。」
《刑事罪行條例》指明,任何人作出或企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刊印或發布煽動刊物,即屬犯罪,首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