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60歲姓方本地男子及一名42歲姓張內地女子,早前在區域法院各被裁定一項「洗黑錢」罪名成立,今日(28日)各被判入獄22個月,他們需即時入獄,案中所有犯罪得益亦被法庭充公。
案情指,警方於2019年7月在落馬洲管制站處理案件期間,發現一男一女身上攜帶現金168.38萬美元(約1310萬港元)。調查顯示,有關款項從內地入境香港,有可能為犯罪得益,警員遂拘捕該兩名男女,被控一項「洗黑錢」罪,被法庭裁定罪成。
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條,「洗黑錢」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及罰款500萬元。警方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