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學生涉於2019年9月8日中環非法遊行中被搜出雷射筆,今日(1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還柙至9月3日判刑。
裁判官王證瑜裁決時指,2019年9月8日傍晚6時在案發現場有人以雷射筆照射警員眼睛,警方包圍並拘捕包括被告在內的60人,從他身上被搜出防毒面具、生理鹽水等「示威」常見物品,推斷被告有意圖參與「示威」。王官不接納辯方稱,警員羅偉成指處理證物有機會出錯,但此案並無此情況的說法為自相矛盾,稱只是理論與實際情況的差異。
王官續指,雖然羅警記錯拍攝證物照片的日期及放置涉案雷射筆的位置,但這並非案中關鍵,因有關證物獲控辯雙方同意,且他能詳細形容處理雷射筆的過程,例如把它入袋及把膠袋摺2次再釘封,故接納他為誠實可靠的證人。王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下令押後至9月3日求情及判刑,期間索取其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
被告車靖,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中環雪廠街10號新顯利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