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7月11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大连市纪委办公厅秘书处原处长刘振龙在任职期间,以及借调中纪委工作期间,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还利用影响力受贿。大连市中级法院11日发布的终审裁定书认定,刘振龙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振龙原系大连市纪委工作人员,2012年9月起任办公厅秘书处处长。2010年2月至2012年11月借调中纪委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任副处长、处长。2012年12月调入国家安监总局中国安全生产报社工作,未安排领导职务。
2012年11月,刘振龙接受其朋友石某请托,为石某朋友郭某在大连市公安系统工作正接受大连市公安局内部调查的朋友王某甲帮忙打听处理结果。刘振龙以大连市纪委干部现借调到中纪委的身份,向大连市公安局纪委相关人员打听情况,提前得到尚未对外宣布的处理结果并告之石某,事后收受石某朋友郭某给予的5万元钱。
法院还查明,2013年春节前,石某的朋友周国锋的儿子周吉丞因与交警发生冲突,被刑拘,石某受周国锋请托找刘振龙帮忙,希望在春节前能把人放出来。刘振龙找到大连市纪委相关人员帮忙,该人又联系办案单位负责人协调此事。2013年2月7日,周吉丞被取保候审。刘振龙通过石某向周索要5万元。
法院认为,刘振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还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贿,已经分别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为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