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小区的刘爱莲娭毑,两年都没等到一张公办养老院的床位。公办养老机构供不应求,民办养老机构叫好不叫座,养老服务选择单一,这是长沙目前养老服务面临的困境。而这样的局面将很快改变。
8月26日,三湘都市报记者获悉,民政部、国家发改委确定42个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地区,我省长沙市、湘潭市位列其中,成为全国首批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市。
试点地区将从养老产业服务体系建设、养老产业集群发展、养老产业发展长效机制的完善等角度试点,为全国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示范经验。
【看点一】 建立可复制的养老产业体系
根据两部委《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促进试点地区率先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出台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政策措施和体制机制创新成果,形成一批竞争力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服务机构,为全国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示范经验。
【解读】
“希望能在土地政策上有优惠,比如政府把养老土地加入政府土地规划,能够有划拨用地给予养老”,长沙一家养老机构的负责人坦言,养老企业投入多、周期长、融资渠道匮乏,这是目前面临的首要问题。
湖南商学院尹元元教授认为,近年来长沙的养老服务需求逐渐增加,供需矛盾不断凸显。“目前市场上提供的养老金融产品与服务还是延续传统模式,未来通过试点,必定会有一批企业根据长沙本土市场的需求,提供一批适应长沙养老市场的产品和服务,丰富养老产业的产品体系。”
康乃馨国际养老示范城相关负责人建议,长沙应在居家养老、社会养老、机构养老三种养老方式之间找到平衡点,并根据长沙自身特点,重点发展社区养老,以社区养老带动居家养老,让养老服务覆盖更多人群。
【看点二】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其中
《通知》显示,试点的主要任务包括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完善养老服务发展政策,强化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培育产业集群,加强队伍建设,以及强化市场监管。
【解读】
“人才缺乏,也是我们的困扰之一。”长沙市开福区北桥新村社区养老院主管冯洁对记者表示。
湖南万众和养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养老产业部总经理李美华对记者表示,试点的推进,将从顶层设计的角度,通过政府的引导,形成一个比较强大的人才培育机制。
事实上,据省老龄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湖南已于日前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政府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通过这样的方式,前述刘爱莲老人的养老难题也将迎刃而解。
【看点三】
设立工作组保障试点顺利进行
记者发现,在《通知》中,两部委特别明确了试点地区政府的主体责任,保障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解读】
“除了资金和人才,从事养老服务业需要其他一些政策帮助。”望城区一个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养老机构负责人表示,从事养老产业的条件十分严格,卫生、检疫、消防等证件很多。“我们想办有些证件,却找不到人受理。”
尹元元认为,政府主体责任的介入,可以将养老概念与政策落到实处,真正促进养老产业的发展。
我省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明年实现合并
基础养老金提至60元,个人缴费增4档
■制图/陈琮元
华声在线8月26日讯 记者今天从省人社厅获悉,从7月1日起,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60元。此外,为配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明年实现全面并轨,从下半年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将增设到14个档次,参保人可自由选择。
基础养老金上调为60元
7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开始调整。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规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相关手续的参保人员;或是年满60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市区常住户籍城乡居民,可按月领取不低于60元的基础养老金。
省人社厅表示,这是我省自2009年全面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来,第四次调整最低标准。
个人缴费标准增4档
省人社厅称,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并轨制度在我省开始推行,到明年将实现合并。
从下半年开始,年满16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年满60岁的参保人,可以不缴费,但须办理参保登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继续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标准统一归并调整为每年100元至3000元14个档次,与以前的新农保和城居保相比,增加了1500元、2000元、2500元和3000元4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省内转移不转个人账户
省人社厅表示,并轨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在省内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不转个人账户资金,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年内统一结算。
需跨省转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