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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设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无主病人政府埋单

2014-08-28
来源:云南网

  “无主病人”需要急救,医疗机构肯定要先救人,但要为他们垫付的大笔医疗费,却让各家医院“压力山大”。昨日,省财政厅与省卫生厅共同制定的《云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布,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暂行办法》明确,该基金主要用于身份不明确或者无负担能力患者,以及弃婴急救费用的补助,如果医疗机构和患者骗取和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钱从哪来

  财政投入

  社会捐赠多管齐下

  记者了解到,昆明几乎所有三甲医院都面临着为“无主病人”垫付急救费用所带来的压力,其中神经外科、产科、急诊科是出现“无主病人”的重灾区。比如去年9月,省三院神经外科收治了一名因家暴住进医院的女患者,由于病情很严重,至今都没有出院,而她的家人早已不管她了。一年来,省三院不仅为她垫付着巨额的医药费,还为这名女患者花钱安排了护工照料生活,就连平时吃饭的钱都是医院来承担。曾有医生直言,医院毕竟不是慈善机构,如果多几个无法追讨医疗费的病人,会严重侵占医疗资源。对于设立该基金,他们翘首以盼。

  基金的资金如何筹集呢?《暂行办法》规定,省、州(市)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州(市)级基金、省级医疗机构拨付应急救助资金。州(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则主要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暂行办法》还明确,省级、州(市)级财政部门应将对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并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补助资金纳入省级财政统筹安排,对财力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在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的同时,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如何使用

  可先预拨后结算减轻医疗机构负担

  《暂行办法》规定,3种情况可享应急救助基金,其中包括,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弃婴应急救治费用。

  可记者注意到,并非这3种情况出现后便可申请使用基金,在申请前,还要从其他渠道走走看。

  《暂行办法》规定,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还应先由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如果没有这些支付渠道,或者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则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当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

  按照规定,应急救治阶段结束后,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助下设法查明欠费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应当及时追讨欠费。对已明确身份,故意拖欠应急救治费用的患者,由省、州(市)相关部门将其欠费情况(包括姓名、籍贯、社会保障卡号等)通知全省各级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等,督促其及时还清欠费。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医疗机构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还明确,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而对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医疗机构应当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责任承担

  医疗机构套取基金将被追责

  基金的设立于医疗机构而言是一件甩脱“麻烦”的好事,但同样也有网友提出质疑,会不会有人钻空子,侵占来之不易的应急救助基金呢?对此,《暂行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和患者骗取和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暂行办法》同时规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如果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并进行支付;提供虚假预决算报告和工作报告;挪用、违规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拒绝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情况,经办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将被依法处理,还有可能被更换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的资格。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责任编辑:刘宇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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