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结束的秋季房交会,成为住房交易的一个高峰。其间,市财政局也接到了很多购房者关于“首套房退税”办理的咨询。昨日,市财政局就此作了回复和解答。
根据相关规定,2008年12月1日起,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在渝中、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南岸、北碚、巴南、渝北、北部新区首次购买住房,含改善型购房并以按揭方式支付,同时在上述区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购房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为享受财政补助对象。
产权人是指申请享受补助住房的所有产权人,以产权证记载为准,该住房所有产权人都要符合“唯一住房”的条件,该套住房才可以享受补助。
符合条件的产权人向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所在的区财政局申报办理。
无论所购住房在主城何区,产权人应在每一个补助年度到期后的3个月内起,申报办理该补助年度的财政补助。财政补助采取按年计算,即,从产权人购买住房并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连续12个月止为一个补助年度,以后的补助年度以此连续类推。暂未取得产权证的,也应按办理程序在3个月内及时申报。超期补助年度不再受理,未超期年度仍可按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