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动新闻:
香港商报官网 > 重庆 > 本地新闻

重慶集中整治銀行“霸王條款”

2014-11-05
来源:重庆日报

  我市集中整治銀行“霸王條款”

  消費者因“霸王條款”合法權益受損可向工商部門投訴

  11月4日,市工商局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我市開展銀行業合同格式條款監督管理情況。據悉,此次集中整治行動中,市工商局共收集證據1000餘份,下達修改建議書601份,並依法要求銀行限時整改,截至目前,大部分銀行對工商部門指出的主要問題條款已進行全部或部分修改,但還有3家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修改。

  近年來,我市銀行業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工商部門接到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消費投訴日漸增多,特別是信用卡服務、消費貸款服務合同格式條款問題尤為突出,這一問題已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全市工商系統按照國家工商總局有關工作部署,在全市依法開展了銀行業合同格式條款專項整治工作。

  按照行動方案,全市工商系統共檢查了各大銀行所屬各分支機構使用的個人購房貸款合同、個人購車貸款合同、借記卡服務合同、信用卡服務合同等合同文本856份,發現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類:加重借款人的責任、排除持卡人的權利、免除銀行的責任、擴大銀行的權利。在召開通氣會、座談會、銀行集中約談會,協調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督促銀行自行整改規范的基礎上,市工商局組織執法機構對各大銀行的自行整改情況集中進行了檢查,共收集證據1000餘份,下達修改建議書601份,依法要求銀行限時整改。

  市工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合同格式條款監管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工商部門將繼續抓好銀行業及其他行業的合同格式條款監管工作,使這項工作常態化。對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或者減輕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等情形,市工商局將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同時,消費者如因經營者使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舉報,工商部門將依照《重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等規定予以處理。

  相關鏈接>>>

  你遭遇過這些“霸王條款”嗎?

  六大典型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

  市工商局有關專家對常見的六大典型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逐一進行了點評。

  1

  甲方(注:指借款人)應承擔本合同項下所有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公證費、抵押登記費、保險費、評估費及其他合理費用。

  點評意見:根據發改價格【2008】924號文件規定,“房屋登記費向申請人收取。但按規定需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的,只能向登記為房屋權利人的一方收取”。而房屋登記包括:初始登記、變更登記、抵押登記等,銀行作為抵押權人,理應承擔抵押登記費的支付義務。該約定違規轉嫁抵押登記費給借款人,屬於加重了借款人責任、免除銀行責任的條款。

  2

  本合約所依據的《信用卡章程》修改或信用卡用卡規定、收費項目、標准及利率等發生調整,一經公布即為有效,無須另行通知乙方以及附屬卡持卡人,修改後的條款對甲方、乙方及其附屬持卡人均有約束力。

  點評意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因此,合同當事人並不具有單方任意變更合同的權利。“一經公布即為有效”的表述,排除了持卡人在合同變更過程中磋商的基本權利,該約定不符合意思自治的合同精神,也侵害了持卡人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因此,即便銀行無法滿足逐一與客戶協商的理想要求,退而求其次,銀行必須為消費者預留是否接受變更的緩沖時間。在該段時間內,消費者如果不接受變更的內容,自然會選擇注銷卡片,而不是被動式的強迫接受。

  3

  對未能履行本章程或領用合約項下義務、不能維持本行要求的持卡人資格或信用狀況或者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持卡人,本行有權采取凍結其賬戶、停止用卡等相關措施,並可在不預先通知持卡人的情況下授權有關單位收回卡片,並行使追索權。除上述約定外,本行也有權隨時基於風險管理需要、業務需要或其他本行認為正當的理由,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權利或調降持卡人的額度或者更換或收回卡片。

  點評意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該條中的“業務需要”及“本行認為正當的理由”所指不明,將這些作為“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權利或調降持卡人的額度或者更換或收回卡片”的理由,實際上賦予了銀行隨意解釋、隨意變更合同的權利,擴大了銀行的權利,侵害了持卡人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4

  因不可抗力或供電、通訊、網絡等非乙方原因導致信用卡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有義務視情況協助甲方解決問題或提供必要幫助,但不承擔責任。

  點評意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將“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作為銀行免責的情形,無法律依據,該約定屬於免除銀行自己責任、排除持卡人主要權利的條款。

  5

  除貸款人的過錯外,錯劃、無法劃入指定賬戶產生的法律後果均由借款人承擔,不影響其履行本合同項下的所有義務。

  點評意見:《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該條約定的歸責原則是不公平的,對銀行方使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而對借款方使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若非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按合同公平原則,應由合同雙方合理分擔。該約定屬於加重了借款人責任的條款。

  6

  全部提款條件具備後、貸款發放前,如因貸款人必須遵守國家調控政策、監管部門對貸款人的監管要求及其他非因貸款人原因致使貸款人無法發放本合同項下貸款的,貸款人有權暫緩或停止發放貸款或解除本合同,借款人對此無任何異議。

  點評意見: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五)項的立法精神,法律對合同法定解除的條件進行了嚴格的控制,即只確定法律規定這一種兜底情形。因此,銀行將“其他非因貸款人原因”作為合同約定解除的條件,范圍太寬,存在不合理性,與嚴格控制合同解除的立法精神不符,屬於擴大銀行權利的條款,侵害消費者的權利。 (記者 郭曉靜)

[责任编辑:朱剑明 ]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
图片新闻 点击排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