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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倆日期 關系著獨生子女費退不退

2014-12-12
来源:河南商報

  鄭萌/制圖

  去辦理“二孩證”,“雙獨”家庭請記住2011年11月25日,“單獨”家庭請記住2014年6月3日,這倆日期將直接關系到你的獨生子女費需不需要退。

  近日,針對“生二孩須退獨生子女費”一事,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做出解釋,明確了以上兩個時間節點。

  據了解,鄭州市計生委已下發通知,要求全市參照執行。

  河南商報首席記者 鄭筱倩

  事件

  獨生子女費退不退 省人大明確倆時間節點

  有人指出,河南今年5月剛修訂的《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對于生第二個孩子的申請,有關部門批準生育的,須退回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其他獎勵。但1月8日,國家衛計委的通知明確這個獎勵不用退。

  對于這場熱議,12月10日,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做出了解釋:設立2011年11月25日、2014年6月3日兩個時間點,分別作為“雙獨”夫婦、農村獨女戶和“單獨”夫婦是否需要退費的節點。

  對此,鄭州市計生委有關人士表示,他們已要求全市遵循此解釋規定,收取退費。

  疑問解答

  問題1

  為什么要規定退費?

  解答:河南省1990年制定的《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規定:“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又要求生育的,夫妻雙方應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簽訂生育合同書,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領取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解釋稱,對獨生子女父母發放獨生子女費,是國家的一種獎勵和經濟補助,具有鼓勵性質、榮譽性質。當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而要求生育二孩時,便不應再享有這種優待。這一規定并不具有處罰性,只是一種返還,使法規規定更加嚴密。

  問題2

  河南法規是否與部委文件沖突?

  解答:河南華浩律師事務所李華陽律師認為,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發生矛盾,應當依據《立法法》處理。《立法法》規定,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而解釋稱,是否退還獨生子女費,在適用時,根據修改決定生效實施時間來劃定節點。這與國家衛計委的規定不矛盾,并且兼顧了合法與合理的統一、國情和民意的統一。

  問題3

  為什么如此劃定時間節點?

  解答:解釋稱,“雙獨”夫婦、農村獨女戶、“單獨”夫婦在國家和省統一調整生育政策后才能生育第二個子女。在此之前,他們不符合再生育的規定。

  他們所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獎勵費,系基于對《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的規定所取得的,屬于對國家法律法規的信賴并且遵守了法律才取得的利益。

  根據立法精神及“信賴保護”的法律原則,他們在生育政策調整前領取的獎勵費可以不退回。而在生育政策調整后,如果選擇生育第二個子女,也符合退費的前提條件。

  問題4

  多退的部分如何返還?

  解答:據鄭州市計生委有關人士表示,因為此前有的人退費,有的人沒有退費,如何返還多退的部分,需要等省里明確程序。

  昨日,河南商報記者從省衛計委了解到,省衛計委正在抓緊制定相關細則,以落實此解釋規定。

  “雙獨”家庭

  黃先生屬于“雙獨”家庭,第一個孩子生于2007年7月,2013年8月生育第二個孩子。他的獨生子女費應該這樣退:2007年7月至2011年11月25日期間領取的不用再退,2011年11月25日以后領取的應當退還。

  “單獨”家庭

  李女士屬于“單獨”家庭,她的第一個孩子2009年4月出生,且領了獨生子女證。

  如今,她正準備去社區申領“二孩生育證”。李女士需要退2014年6月3日至今領取的費用,此前的不用再退。

[责任编辑:蒋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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