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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規定公務車要選用國產車

2014-12-15
来源:南京晨報

  原標題:江蘇規定公務車要選用國產車

  地方各級政府要定期公布“三公”經費

  近日,省政府頒布第97號令,發布了《江蘇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宣布該《辦法》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辦法》中的規定內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門應當依規定推進機關事務工作信息公開,除涉秘事項外,公務活動中的資金、資產、資源使用情況都應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地方各級政府定期公布“三公”經費

  在《辦法》中,對“三公”經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的使用作出了嚴格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門應當遵循先有預算後有支出原則,嚴格執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嚴格控制“三公”經費在機關運行經費預算總額中的規模和比例,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做“三公”經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級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轉嫁相關費用。

  此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公開制度,定期公布“三公”經費的預算和決算情況。采購方面,政府各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規定,采購經濟適用的貨物,不得采購奢侈品、超標准的服務或者購置、建設豪華辦公用房。

  《辦法》還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支出統計報告和績效考評制度,定期組織開展機關運行成本統計、分析、評價等工作。

  公務車社會化提供,優先用新能源車

  在辦公用房方面,政府各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標准,從嚴核定、使用辦公用房。並且不得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未經本級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

  對於超面積部分,應當移交本級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用於統一調劑。因職能調整、機構增設或者編制人員增加確需增加辦公用房的,應當在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中解決;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不能滿足需要的,由本級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整合辦公用房資源調劑解決;無法調劑、確需租用解決的,應當報經本級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批准。

  公務車使用方面,《辦法》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改革公務用車實物供給方式,普通公務出行實行社會化提供,從嚴配備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並且要求,政府各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公務用車,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非工作期間回單位停放制度。

  此外,在車型方面,公務用車應當選用國產汽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公務用車的購置、保險、維修、加油等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出國考察須與部門業務相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制定公務接待制度和標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務接待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級政府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政府公務接待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公務接待制度和標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門應當加強會議、培訓管理,控制會議、培訓數量、規模和時間,充分利用機關內部場所和電視電話、網絡視頻等設施召開會議、舉辦培訓,節省會議、培訓開支。機關會議、培訓經費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和管理。

  政府部門出國考察也是百姓關注的重點之一,對此,《辦法》規定政府各部門應當執行有關因公出國(境)的規定,對本部門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境)的事由、內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進行審查,不得安排與本部門業務工作無關的考察和培訓。

  超標購車可被降級或撤職

  按照《辦法》要求,凡是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超預算、超標准開支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因公出國(境),向下級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轉嫁相關費用的;

  采購奢侈品、超標准的服務或者購置、建設豪華辦公用房的;

  未經批准擅自租用辦公用房的;

  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或者擅自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的;

  超出規定的項目或者標准提供後勤服務的;

  安排與本部門業務工作無關的出國(境)考察或者培訓的。

  此外,對於機關事務管理人員在機關事務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汙受賄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黃敏

[责任编辑:郑婵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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