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金報訊 金報訊(記者丁玥)昨悉,為妥善解決實施工傷保險制度之前事業單位因工(公)傷殘人員傷殘撫恤待遇長期未調整的遺留問題,武漢市人社局、民政局、財政局于上月底對相關待遇進行了調整,新標準從2014年1月起執行,不追溯既往。
調整對象為:武漢市事業單位2005年12月29日前按照湖北省人事廳《關于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殘)程度鑒定工作的通知》(鄂人險[2000]29號)規定評定了傷殘等級的人員;武漢市財政撥款支持范圍內或有經常性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范圍之前,按照湖北省人事廳《關于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殘)程度鑒定工作的通知》規定評定了傷殘等級,并按照《關于提高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通知》規定數額標準領取傷殘保健金的人員。
調整后的待遇標準為:特等(對應傷殘等級:一級)9090元/年;一等(對應傷殘等級:三級)7240元/年;二甲(對應傷殘等級:五級)4500元/年;二乙(對應傷殘等級:六級)3760元/年;三甲(對應傷殘等級:七級)3240元/年;三乙(對應傷殘等級:八級)2780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