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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首批權責清單公布後後 環保廳將負責跨區域重大案件查處

2015-01-09
来源:南方日报

  6日,省政府公布了第一批11個省直部門的權責清單。環境保護是近年社會關注的熱點領域,廣東省環境保護廳作為上述首批單位之一,又恰逢新《環保法》從今年起開始實施,公布權責清單後該廳職能有何新變化?對於占調整目錄逾九成的行政處罰項將“重心下移,由市縣屬地執法”,這能否保持環保執法對汙染行為的震懾力?新《環保法》又給環保部門職能帶來哪些亮點?為此,南方日報記者8日采訪了省環保廳。

  203項職能調整192項涉行政處罰 “192項行政處罰調整後全部實行重心下移,由市縣實施屬地執法,省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此次省環保廳職能調整目錄共有203項,其中行政許可1項、行政強制10項、行政處罰192項。

  “1年來,我們與省編辦多輪協商溝通,形成115項的權責清單,以及203項的職能調整目錄。”省環保廳相關負責人透露,此次該廳職能調整主要體現3個特點:一是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二是進一步明確行政執法重心下移,加強環境稽察督察。三是進一步明晰權責,形成職權一本賬。

  記者看到,在首批省直單位中,省環保廳是調整行政處罰職能較多的廳局之一,其192項行政處罰和10項行政強制調整後全部“實行重心下移,由市縣實施屬地執法,省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這些重心下移的執法調整涉及大量日常的環保執法行為,如查處超標排放、偷排、建設項目未驗先投等行為——“排放水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准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汙口或者私設暗管的”、“建設項目需配套的水汙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等等;而處罰的種類主要涉及罰款,部分為“同時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吊銷許可證”。

  省級可據“優先管轄”原則開展執法 “‘重心下移’不等於省級就不執法、不作為,省級負責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也可以根據‘優先管轄’原則開展執法。”

  對於公眾來說,大量的環保執法行為下放市縣環保部門後,最為關心的是省級如何在放權後保持對汙染行為的震懾力?

  對此,省環保廳相關負責人解釋,根據省政府關於行政綜合執法改革“重心下移”的原則,本次省政府職能部門的行政處罰均是“實行重心下移,由市縣實施屬地執法,省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這既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於行政綜合執法的改革方向,也符合環保法律法規“案件管轄”及“優先管轄”精神。

  省環保廳表示,事實上,新《環保法》強化了屬地管轄的行政處罰原則,規定對環境違法行為原則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主管部門進行查處,如第六十條規定了對超標超總量違法行為實施停產限產的處理措施,改變了修訂前的《環保法》及現行相關環保立法中對該環境違法行為實行專屬管轄的原則,只有具有相應權限的人民政府或環保主管部門才能實施上述處理措施。

  不過,省環保廳強調,實行重心下移之後,省級執法機構工作重點在於對市縣執法進行指導、規范、督察、稽察,但不等於省級就不執法、不作為,省級負責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也可以根據“優先管轄”原則開展執法。

  所謂優先管轄,是指“兩個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環境行政處罰案件,由最先發現或者最先接到舉報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在日常執法過程中,鑒於環境汙染事件的時效性,如果是省級執法部門最先發現或者最先接到舉報的,既可以按照屬地原則指定事件發生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執法,也可以本級進行執法,這個要看哪種方式更能有效遏制汙染的擴大,更能有利於案件的查處。

  地方執法需解“小馬拉大車”現象

  “全省工業汙染源數量超過27萬家,而環境執法人員約2000人,人均監管工業汙染源數超過130家(不包括小型三產企業),存在‘小馬拉大車’的現象。”

  省環保廳表示,執法重心下移之後,要保證地方執法機構能接得住、接得穩,接下來將著重解決下面三個問題。

  厘清省、市、縣三級執法權限,解決“做什么”問題。據悉,早在2006年,全省開展了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當時改革重點整合分散在不同機構的水、氣、聲、固廢、輻射等環境要素監督執法,實行環保部門決策、執行、執法三權分立的管理體系。這次公布省廳的權責清單後,重要在於編制縱向權責清單,理順三級的權責關系。

  此外,廣東還將加強省級環境指導管理、稽察督察職責,解決“怎么做”問題。最後是加強市縣執法力量,解決“做得了”問題。

  “相對而言,環保事業發展較晚,我省環境執法機構建設不夠健全,基層監管力量薄弱,環境執法力量難以承擔繁重的監管任務”,省環保廳相關負責人坦言,目前全省工業汙染源數量超過27萬家,而環境執法人員約2000人,人均監管工業汙染源數超過130家(不包括小型三產企業),存在“小馬拉大車”的現象。去年1至11月,全省共出動環境執法人員65.9萬人次(平均每人出動320多次),檢查排汙企業27.4萬家,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企業13177家,關閉或停產企業1718家。

  為緩解“小馬拉大車”情況,我省將加強基層環保執法機構能力建設,包括增加人員編制、提升執法手段;加大執法人員業務培訓,特別是如何准確執行新《環保法》的精神;加強多部門執法聯動;發揮社會監督力量,實現政社共治。

[责任编辑:朱剑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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