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惠州2月11日電 (嚴初 盧思瑩)記者11日在廣東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原東莞市南城公安分局原局長魏向民、原副局長孔逸鴻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惠州市中級法院今天一審判處魏向民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孔逸鴻有期徒刑五年零八個月。
據悉,該案件是由廣東省檢察院指定惠州市檢察院偵查起訴,在惠州市中級法院審理的。
惠州法院認為,被告人魏向民、孔逸鴻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款22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魏向民、孔逸鴻身為公安機關單位領導,違法處理公務,濫用職權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同時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又構成濫用職權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向民、孔逸鴻均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並罰。
被告人魏向民、孔逸鴻在當地紀委調查其指使他人在網上散布負面信息一案的過程中,主動交代了共同收受他人20萬元款項為他人謀利的事實,魏向民直至案件審理過程中均能如實供述該部分事實;孔逸鴻在案件審理期間,雖然有翻供的情況,但在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均是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被告人魏向民到案後,其家屬已代其退繳全部受賄款項,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孔逸鴻在具體實施濫用職權犯罪時,系根據單位集體決定具體部署實施傳喚被害人,可酌情從輕處罰。
目前,被告人魏向民退繳的贓款22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