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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今日起實施

2015-06-01
来源:香港商報

  內蒙古政府新聞辦公室舉行《內蒙古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新聞發布會

  【香港商報網訊】記者王一偉 侯利剛報道:5月29日,從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布會,正式向社會公布《內蒙古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6月1日起實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自治區主席巴特爾簽署。《規定》要求,政府出臺一項重大行政決策,必須經過專家論證、公眾參與、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這五道關口。

  《規定》共5章38條,主要明確了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管理機制、管理措施、范圍、決策程序和責任追究等內容。《規定》第七條對重大行政決策范圍進行了明確,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以及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各類總體規劃、重點區域規劃以及重大專項規劃的編制;重大財政資金使用、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安排、重要公共資源配置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實行政府定價的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等。

  《規定》明確,內蒙古實行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在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要定期進行相應的后評估制度,因重大行政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規定》明確了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30日前向社會公布聽證的事項、時間、地點、聽證參加人的名額以及報名辦法和條件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參加聽證會。

[责任编辑:蒋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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