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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將對扶貧“不作為”“亂作為”追究法律責任

2016-01-04
来源:新華網

  新華網長沙1月4日電(記者 周楠)記者1日從湖南省扶貧辦了解到,即日起《湖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正式施行,對扶貧項目和資金管理、監督與考核、法律責任等進行了明確規定。湖南省扶貧辦有關負責人介紹說,湖南省專門立法,旨在為脫貧攻堅提供法律保障,只要有相關部門或個人在扶貧中“不作為”“亂作為”,都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湖南省是貧困大省,貧困面廣,貧困程度深,截至2015年全省貧困人口596萬人,總量居全國第五位。為了更好地推進扶貧攻堅,湖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湖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重點解決脫貧攻堅中“扶持誰”“誰來扶”“怎么扶”“如何退”等問題。

  湖南省扶貧辦主任王志群介紹說,《條例》強化了扶貧開發工作考評和責任追究,明確將扶貧開發工作納入績效考核體系,作為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對下級人民政府考核評價的主要內容。

  “以前考核唯GDP論英雄,扶貧又難出GDP,試問縣里哪敢放開手腳抓扶貧!現在考核的指揮棒變了,還有法律保障,我們可以放心大膽投入扶貧中!”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一名縣長告訴記者。

  對于在扶貧工作中“不作為”“亂作為”的部門和個人,《條例》也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記者了解到,騙取扶貧開發政策待遇的,違法占用、變賣或者毀壞扶貧開發項目設施設備的,截留挪用或侵占扶貧資金等行為,都會受到出發,構成犯罪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另外,在扶貧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部門,其主管人員和主要責任人員也會受到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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