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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色彩虹”耀亮天津自貿區前景

2016-01-05
来源:香港商報網

  [香港商報网訊]記者邢寶華報道:1月5日,天津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高紹林向記者解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時表示,天津自貿試驗區在管理體制、金融創新、服務京津冀等七個方面均體現了自身鮮明的特色。

  2015年12月24日,天津市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全票表決通過《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并于當日公布施行。

  天津自貿試驗區管委會監管局局長王海東稱,《條例》依據國務院批復的《總體方案》,從管理體制、投資開放、貿易便利、金融創新、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營商環境等方面,對天津自貿試驗區的方方面面進行了全面規范,既落實國家對四個自貿試驗區的普遍要求,又突出了天津自貿試驗區的自身特色。

  在本報看來,這七大特色亦如七色彩虹,映射著中國北方唯一一家自貿區——天津自貿區瑰麗迷人的發展前景。

  特色一、管理體制。天津自貿試驗區的管理體制,既不同于上海,也不同于廣東和福建,《條例》按照權責明確、管理高效、信息公開、運轉協調的原則,確立了天津自貿試驗區的管理體制,明確了自貿試驗區推進工作領導小組、自貿試驗區管委會和各片區管理機構的功能定位和權責關系,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整體工作、研究重大問題,自貿區管委會主要負責組織研究、推動落實和總結評估改革創新措施,片區管理機構具體行使各片區的管理職能,落實改革創新任務。

  特色二、鞏固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成果。《條例》把天津市已經實行的“一顆印章管審批”、“一支隊伍管執法”等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成果,進行歸納總結并加以提升固化,明確規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需要,依法向自貿試驗區下放市級經濟管理權限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管理權限,自貿試驗區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

  特色三、率先實行企業名稱登記制度改革。《條例》參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天津開展名稱登記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批復意見,規定“自貿試驗區簡化企業名稱登記程序,除涉及前置審批事項或者企業名稱核準與企業設立登記不在同一機關的以外,企業名稱不再實行預先核準,實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開放企業名稱數據庫,建立企業名稱申請的查詢比對系統,申請人可以自行登錄查詢比對系統,確認其擬使用的名稱不違反企業名稱登記規則,即可自主申報,并對申報的名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違反企業名稱登記規則的企業名稱,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對于已登記的不適宜名稱,登記機關有權糾正,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

  特色四、明確金融開放創新政策。在條例審議過程中,中國人民銀行下發了《關于金融支持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指導意見》。我們把指導意見中有關人民幣跨境使用、外匯管理制度改革、促進租賃業發展、鼓勵向中小微企業提供貸款和保證保險方面具有特色和含金量的重要金融創新政策進行了梳理,用法律語言在《條例》中作出了明確規定,集中體現天津自貿試驗區在金融創新方面的優勢和特色。

  特色五、突出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京津冀協同發展是重大國家戰略,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是天津自貿試驗區的重要使命,《條例》專設“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一章,在增強口岸服務輻射功能、促進科技協同創新、優化區域金融服務、支持區域要素市場建設等方面明確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的主要領域和重點內容。

  特色六、為持續改革創新預留制度空間。一是《條例》規定“鼓勵創新、寬容失敗,保護制度創新的主動性、積極性,營造自主改革、積極進取的環境”。二是規定“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自貿試驗區管委會會同國家有關駐津管理機構,根據自貿試驗區的實際需要,研究提出推進投資開放、貿易便利和金融創新等方面的改革創新措施,爭取國家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三是規定“國家規定的自貿試驗區投資、貿易、金融、稅收等改革試點措施發生調整,或者國家規定其他區域改革試點措施可適用于自貿試驗區的,按國家規定執行”,這些規定體現了鼓勵創新的原則,也為持續開展制度創新預留了空間。

  特色七、與國際高標準投資貿易規則接軌。《條例》明確自貿試驗區內各類市場主體享有公平待遇,平等地位和發展權利受法律保護,明確自貿試驗區加強勞動者權益保護、知識產權保護和環境保護,這是國際高標準投資貿易規則的普遍要求,體現了自貿試驗區對接國際高標準規則的特色。

[责任编辑:董慧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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