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大部門制"改革 組建4個部門"三定"發布

2017-08-24
来源:香港商报网

   【香港商報網訊】5月16日,市政府召開部分工作部門和投融資平台整合調整工作會議,標志著我市“大部門制”改革進入實施階段。會上,市委副書記、市長王忠林要求:科學制定部門的“三定”規定,按照“大部門制”改革要求,把各部門職責定得清清楚楚,堅決避免部門之間的職能交叉。

  日前,據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市編辦主任張強介紹,市編辦在市委、市政府的堅強領導下,充分發揮牽頭協調作用,把握“三個原則”,即機構編制整體不增、一件事由一個部門負責、按照簡政放權要求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堅持“三個突出”,即突出城鄉一體化管理、突出問題為導向、突出改革發展穩定的和諧統一,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組織力量,突擊攻關,在經部門起草、市編辦審核、市法制辦合法性審查後,如期提請市政府印發了新組建部門的“三定”規定。

  市城鄉交通運輸委員會

  改革亮點

  過去雖然明確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加強綜合運輸體系規劃協調,加強統籌區域和城鄉交通運輸協調發展,但由於城市道路的主管部門為市市政公用事業局,公交場站布點、城市道路規劃建設等均不在其管轄范圍,造成綜合運輸體系難以統一規劃,公共交通建設城鄉二元結構難以突破,斷頭路、公交無處停放等問題不時出現。

  將城鄉交通的規劃、建設管理等職責統一由市城鄉交通運輸委員會承擔,打破了交通建設管理的城鄉二元結構,為解決斷頭路、公共交通(含鐵路、航空、軌道、公交、客運、出租等)一體化等問題奠定了體制基礎。同時考慮到治堵作為我市“453”工作體系中“三大攻堅戰”之一,增加了交通綜治相關職責,參與交通擁堵綜合治理工作,參與擬訂城市交通相關組織、管理、改善政策和方案並組織實施。

  一 改革內容

  整合市交通運輸局職責、市市政公用事業局城市道路建設管理職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涉及交通運輸的相關職責,組建市城鄉交通運輸委員會,為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推進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統籌管理或協調全市公共交通、軌道交通、鐵路運輸、高速公路、航空運輸、水路運輸等城鄉交通運輸和道路建設管理工作,協調郵政行業。不再保留市交通運輸局。

  二 職能轉變

  取消、下放: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機具行駛公路審批、國家和省交通運輸節能減排專項資金補助項目申報、國家交通運輸行業綠色循環低碳示范項目推薦、船舶進出港簽證等4項行政許可和其他權力事項。劃入:將原市交通運輸局的職責、原市市政公用事業局城市道路建設管理職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涉及交通運輸的相關職責劃入市城鄉交通運輸委員會。新增:將省交通運輸廳下放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港口裝卸管理)人員資格認可,將內河二、三類船員適任證核發、省內市際水路運輸經營許可、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經營許可、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等8項分別並入內河船員適任證書核發、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證件核發、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經營許可、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共計承接9項。加強:1.推進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優化交通運輸布局,統籌區域和城鄉交通運輸協調發展,促進各種交通運輸方式互相銜接,加快形成安全、便捷、通暢、高效的綜合交通運輸體系。2.推進交通一體化協調建設,實現政策、規劃、設計、投資、建設、管理、服務、應急等各個方面縱向貫通,實現交通運輸行業縱向運行的專業性、完整性及交通決策、管理、運行的持續性和科學性。

  三 內設機構變化

  1.為統一城鄉交通建設與管理,將原市交通運輸局建設管理處和市市政公用事業局劃轉的市政設施建設處、市政設施管理處整合為交通設施建設和管理處。2.為做好交通治堵工作,設立交通綜治處。3.為加強綜合交通的協調工作,在承接市經信委道口管理、協調運輸等相關職責的基礎上,設立鐵路和航空協調處(掛市道口管理辦公室牌子)。4.為做好公共交通的管理協調工作,將城市客運管理處更名為公共交通處(掛軌道交通管理處牌子)。

  四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含城市橋梁、隧道、人行天橋、城市道路地下空間等交通設施)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市公路、水路、城市道路行業的規劃、計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行業有關體制改革工作。(二)推進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統籌管理或協調全市公共交通、軌道交通、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鐵路運輸、航空運輸、高速公路等城鄉交通運輸和道路建設管理工作,協調郵政行業。(三)承擔涉及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和交通專項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指導交通運輸樞紐規劃和管理;負責相關行業統計,發布有關信息。(四)參與交通擁堵綜合治理工作;參與擬訂城市交通相關組織、管理、改善政策和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交通影響評價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交通需求戰略和交通管理研究;組織或參與城市交通信息分析、城市交通狀況評估等工作。(五)承擔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工作;擬訂道路、水路運輸有關政策、准入制度、運營規范並監督實施;按規定組織協調重點物資、緊急客貨運輸;監督指導道路、水路運輸服務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客運、軌道交通運營的監督管理;負責機動車維修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汽車駕駛培訓機構的資格管理工作;指導協調鐵路道口監護管理和綜合治理。(六)承擔市管內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責任;負責市管內河通航水域交通管制、危險品運輸監管工作,組織市管內河通航水域救助打撈工作;負責船舶(不含漁業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登記、防止汙染工作。(七)承擔公路、水路、城市道路建設市場監管責任;擬訂公路、水路、城市道路工程建設相關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公路、水路、城市道路有關工程建設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交通運輸行業、城市道路建設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參與城市規劃區內開發和改造項目配建公共交通設施的竣工驗收工作。(八)負責公路路政管理;負責全市國道、省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養護和管理;負責或監督指導城市道路及其相關附屬設施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牽頭負責地下綜合管廊的建設管理;監督和指導全市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管理工作;負責國省幹線公路通行費征收工作。(九)貫徹實施交通科技政策、技術標准和規范,組織智慧交通建設和科技開發,推動技術進步;指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指導行業教育、培訓工作。(十)受市政府委托,負責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城市公共客運價格和服務收費標准。(十一)負責交通運輸、城市道路方面的合作與交流工作;指導行業投融資工作。(十二)負責公路、水路、城市道路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交通戰備工作,承辦市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有關工作;負責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 部門職責分工

  對建立全市綜合運輸體系、船舶安全監管、水域安全監管、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學校安全管理及校園周邊綜合治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緊急醫學救援、危險化學品監管、行政複議工作等職責分工進行了修訂完善。

  市城鄉水務局(掛市泉水保護辦公室牌子)

  改革亮點

  泉水補源工作,在整合前,當地下水位接近警戒線影響泉水持續噴湧時,原市城市園林綠化局要組織召開包括園林、市政、水利、水文等多部門的聯合會議,研究分析泉水噴湧狀況並制定必要的措施,然後由各部門執行。通過整合,現在由市城鄉水務局研究分析現狀,制定相關措施並執行,減少了職責交叉,避免了推諉扯皮,提高了行政效能。

  一 改革內容

  整合市水利局職責,市市政公用事業局城市河道管理、供排水、節水、汙水處理、城市防汛職責,市城市園林綠化局(市名泉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泉水保護職責,組建市城鄉水務局(掛市泉水保護辦公室牌子),為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全市涉水事務統一管理,包括城鄉河流河道、農水、城水、泉水保護和汙水處理及節水等。原加掛的市名泉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牌子更名為市泉水保護辦公室。不再保留市水利局。

  二 職能轉變

  新增:1.違反灌區管理規定處罰2.擅自建設農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處罰3.危害農村公共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的處罰4.擅自改動、拆除農村公共供水設施或者擅自在農村公共供水管網上接水的處罰5.對從事可能破壞農村公共供水水源或者影響水源水質活動的處罰6.違法在農村公共供水工程范圍內修建生活生產設施或者堆放垃圾的處罰7.供水單位違反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規定的處罰8.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內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地下取水工程的處罰9.為未取得取水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開鑿取水井的處罰10.阻礙或者幹擾水量、水質監測工作的處罰11.違反河道治導線規劃的處罰12.危害水庫大壩安全的處罰13.強制清除阻水障礙物14.代為封閉報廢水井15.查封、扣押造成水土流失的作業工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等16.對違法圍湖、圍墾河道、采砂取土等代為恢複原狀17.拖延搬遷或者拒遷的處罰18.違反水文監測設施管理保護規定的處罰19.影響水文監測環境和幹擾水文監測工作的處罰20.對耗水量高或節水措施不力的核減取水量直至停止取水21.強制拆除擅自設立的水文站或糾正危害水文監測的行為22.單位實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費制的處罰23.擅自占用農業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從事工程建設及其他開發活動的處罰。加強:1.加強全市防汛抗旱、排澇、供水、排水和汙水處理統籌管理職責。2.加強對原水、制水、供水、排水、汙水處理等水務行業的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3.加強水務改革發展工作,強化水資源管理保護和節約用水職責。4.加強泉水保護、泉水文化品牌建設和水生態建設,促進泉水文化品牌提升和水環境改善。5.加強水行政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強化行政許可事中事後監管,加強水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三 內設機構變化

  1.“排水管理處”加掛“水環境保護處牌子”;原市城市園林綠化局劃入的“名泉保護管理處”、“名泉保護技術處”分別調整為“泉水保護管理處”、“泉水保護技術處”。2.供水管理處增加“負責農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排水管理處增加“負責雨汙分流改造工作”、“負責農村排水和汙水處理的管理工作”和“負責河長制工作的組織協調,承擔河長制辦公室具體工作”;泉水保護技術處增加“負責泉水文化景觀研究、保護、傳承及泉水文化品牌建設和申報世界遺產工作”。

  四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水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市水務發展中長期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水務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全市泉水保護政策,並組織實施。(二)負責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擬訂全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點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等制度;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指導中水等非常規水資源和雨洪資源開發利用等工作;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等工作。(三)承擔水資源保護和節約用水的責任。組織編制全市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河流、湖泊、水庫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汙能力,提出限制排汙總量意見,負責權限內入河(渠)、庫(湖)排汙口設置審查工作;負責全市地表水、地下水開發利用和管理保護工作;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負責全市節約用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組織實施全市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四)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負責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的防洪論證提出意見;負責重要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指導水務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承擔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及防汛抗旱指揮調度應急處置等工作。(五)負責全市水務工程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擬訂市級水務建設投資規模、方向和項目建議安排;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縣區的重點水務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水務工程建設有關制度;負責水務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水利水電移民工作的監督管理工作。(六)負責全市水務設施、水域及岸線的管理與保護工作。負責全市城鄉河(渠)道、水庫(湖泊)及堤壩、涵閘、泵站、灌區等各類水務工程設施的管理與保護;負責河流、湖泊的保護治理和開發;按照管理權限審查河(渠)道、水庫(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負責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負責河長制工作的組織協調,承擔河長制辦公室具體工作。(七)負責全市供水管理工作。擬訂全市供水、中水利用專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供水經營許可;負責供水特許經營的實施和管理;負責供水安全運行和供水質量監督管理;負責二次供水及中水設施的建設運行監督管理;提出供水和中水利用價格調整意見;負責農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八)負責全市排水和汙水處理管理工作。擬訂全市排水、汙水處理專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排水許可工作;負責汙水處理特許經營的實施和管理;負責排水水質、水量的監測管理工作;負責雨汙分流改造工作;提出汙水處理費征收標准和汙水處理服務價格調整意見;負責農村排水和汙水處理的管理工作。(九)負責指導全市農村水利工作。負責農田水利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編制農田水利規劃,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田灌溉排水;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的建設與管理;負責引黃灌溉工作;指導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十)負責水土保持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態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協調組織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指導監督水土保持方案落實和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參與“四荒”的治理開發工作。(十一)負責組織指導水務綜合執法工作。負責重大涉水違法案件的查處;調處縣區間的水事糾紛,受市政府委托調處市際間水事糾紛;指導水務行業行政事業性收費征收管理工作。(十二)指導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重點水務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管工作;組織實施水務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負責重點水務工程建設、運行的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十三)負責水務科技創新工作。負責組織重大水務科學研究、技術引進、科技推廣和創新服務工作;負責制訂有關行業技術標准和規程規范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務系統對外交流、利用外資、引進國(境)外智力等工作;負責水務宣傳、信息化、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十四)負責水務財務審計工作。提出水務財政預算資金安排建議;承擔監督市級水務基本建設資金使用和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指導局所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務價格、收費、信貸、稅收的政策建議;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指導全市水務行業內部審計工作。(十五)承擔全市泉水保護管理的責任。負責泉水保護的統一管理和監督;組織實施《濟南市名泉保護條例》;組織編制泉水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擬訂保泉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查處破壞名泉和違章建設行為;負責泉水文化景觀研究、保護、傳承及泉水文化品牌建設和申報世界遺產工作。(十六)負責協調市內涉及黃河的有關事務。(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 部門職責分工

  1.取消“防汛工作”邊界事項,部門整合調整後,該項工作已為市城鄉水務局內部事項。2.“節約用水管理”將涉及原市水利局和市市政公用事業局的事項進行了整合,即“市城鄉水務局負責全市節約用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起草節約用水法規,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制訂用水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和計劃用水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節水灌溉工程建設與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區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主要指標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3.“濕地保護和監管”將涉及原市水利局和市城市園林綠化局的事項進行了整合,即“市城鄉水務局負責加強河道、溪灘、湖泊等濕地水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泉水保護的統一管理和監督。”4.“飲用水衛生監管”將原市水利局和市市政公用事業局的事項進行了整合,即“市城鄉水務局負責水資源保護;負責供水行業的監管工作,對供水企業的供水水質、供水服務和安全生產等進行監督管理;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市林業和城鄉綠化局

  改革亮點

       設立林業和城鄉綠化局,強化林業和城鄉綠化一體化理念,便於整體謀劃林業和城鄉綠化發展,既減少職能交叉,提高辦事效率,又統一林業和城鄉綠化標准和規程,方便企業、單位辦理各類審批事項。比如有的企業在實施大規模城市基建項目時需辦理占用城市綠地審批和占用林地審批,原來需要准備兩套材料分別到兩個單位辦理,現在經過整合後,只需到林業和城鄉綠化局即可一站式辦理,提高了行政效能,節約了企業的時間和成本。

  一 改革內容

  整合市林業局職責、市城市園林綠化局綠化工程建設管理和城市綠化管理職責,組建市林業和城鄉綠化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全市林業和城鄉綠化管理。不再保留市林業局。

  二 職能轉變

  取消:1.市級森林公園的建立、撤銷、變更審批。2.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初審。下放:1.木材經營加工審批2.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審批。新增:1.對非法買賣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行為的處罰2.對非法經營、加工木材行為的處罰。加強:1.加強對林業和綠化工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強化行政許可事中事後監管。2.加強城鄉綠化建設管理,強化濕地保護和管理。

  三 內設機構變化

  1.撤銷城市綠地指導處,設立組織人事處,辦公室不再掛組織人事處牌子。2.整合林政處、資源管理處,設立資源和林政處(掛行政審批辦公室牌子);設立財務審計處。3.整合調整科技產業處、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辦公室,設立科學技術處、林業改革和產業發展處。科學技術處負責組織開展林業和城鄉綠化科學研究、技術創新、成果轉化與推廣工作;負責林業科技管理工作。4.發展規劃處掛濕地保護處牌子,負責組織擬訂全市林業和城鄉綠化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林業和城鄉綠化工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規劃、設計方案審查;組織林業和城鄉綠化綜合調研,提出發展和改革綜合建議。5.園林工程建設管理處調整為工程建設管理處,負責組織實施城鄉綠化重點工程綠化美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城鄉綠化工程建設管理有關制度。6.造林綠化處負責組織、指導全市植樹造林、退耕還林、封山育林並組織檢查驗收;承擔造林、營林、城鄉綠化質量監督與管理;負責全民義務植樹工作;指導農村綠化建設管理工作。公共綠地管理處負責組織實施公共綠地建設管理和養護工作;擬訂城鄉綠化及公共綠地養護、管理相關辦法、規程並組織實施。

  四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林業和城鄉綠化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林業和城鄉綠化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和城鄉綠化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城鄉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沙化土地的調查、動態監測、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負責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城鄉造林綠化工作。負責造林、營林、封山育林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鄉綠化工作,實施城鄉一體化綠地系統建設;指導監督城鄉綠化標准、規程的執行情況;開展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負責全民義務植樹工作;承擔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三)承擔全市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額並監督執行,監督檢查林木憑證采伐、運輸;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權限審核、審批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工作;負責權限內樹木伐移事項審批;負責林業生態保護紅線和城市綠線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指導林業行政綜合執法工作。(四)負責全市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森林、濕地、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規劃、建設與管理;負責濕地的保護和合理利用,擬訂濕地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有關國際濕地公約在我市的履約工作。(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防沙治沙工作。擬訂全市防沙治沙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沙塵災害應急處置。(六)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編制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調查、監測、評估和宣教工作;組織實施陸生野生動物的收容救護工作;承擔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林區內的野生植物及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經營利用;指導、監督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工作。(七)負責國有林場、苗圃和森林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森林公園的申報工作;負責林木種苗質量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古樹名木、珍貴樹木和林業方面的生物多樣性保護有關工作。(八)承擔推進全市林業改革,維護農民合法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負責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組織、指導和監督退耕還林工作。(九)承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森林防火、林業、綠地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建設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森林火災撲救工作;指導監督全市森林公安工作,指導、監督全市森林公安機關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以及森林火災等各類案件,組織協調跨市、跨縣區重特大案件的查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林業、綠地有害生物監測、檢疫和防治等工作。(十)組織實施林業生態補償制度。負責管理市級林業和城鄉綠化資金並監督全市林業和城鄉綠化資金的使用;管理市級國有林業資產;審核重點林業和城鄉綠化建設項目;提出林業和城鄉綠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負責全市林業和城鄉綠化統計工作。(十一)組織開展全市林業和城鄉綠化科研、科技成果推廣、教育培訓和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指導林業和綠化產業發展以及利用外資工作;指導林產品、苗木花卉產業發展;負責食用林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城鄉綠化質量技術標准。(十二)組織實施城鄉綠化重點工程綠化美化工作;組織開展建設節約型城鄉綠化工作;組織實施公共綠地建設管理和養護工作;負責臨時占用城市綠地審批;組織指導城鄉山嶺容貌維護管理工作,編制破損山體恢複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城鄉生態發展、環境治理規劃及沿黃河防護林帶建設方案;指導農村綠化建設管理工作。(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 部門職責分工

  1.取消“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邊界事項,部門整合調整後,已為市林業和城鄉綠化局內部事項。2.關於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和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工作的職責分工:市林業和城鄉綠化局職責調整為“負責組織開展全市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全市林業、綠地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職責調整為“負責公園、風景名勝區綠地林木有害生物防治工作。”3.關於森林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將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職責調整為“負責公園、風景名勝區內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和園林植物保護及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4.關於城區生活廢棄物監管的職責分工:將市林業和城鄉綠化局職責調整為“負責監督管理公共綠地的生活垃圾清運工作。”5.新增“有關行政複議的職責分工:市政府行政複議機構負責受理行政複議事項。市林業和城鄉綠化局負責依法提交行政複議答複資料及作出原行政行為的相關證據,履行行政複議決定。”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堅持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既有利於集中和整合資源、打破部門壁壘、又有利於縮減機構,提升管理效能。三是有利於拓寬部門的橫向覆蓋范圍,“合並同類項”,大機構寬職能。

  改革亮點

  一 改革內容

  整合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機構和職責,組建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為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全市外事、僑務工作。不再保留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二 職能轉變

  新增:1.負責推動我市對外人才交流。2.負責華僑回國定居條件審批工作。加強:1.進一步規范、嚴格管理我市國家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因公赴港澳有關事宜,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市相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2.加強對華僑華人捐贈財產管理和使用的監督檢查。3.加強對申辦APEC商務旅行卡的監督檢查。

  三 內設機構變化

  撤銷一個秘書處,設立組織人事處。

  四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外事僑務法律法規、對外方針政策和省、市關於外事僑務工作的指示、決定;綜合歸口管理全市執行國家對外事僑務政策的有關工作;擬訂全市外事工作的規章制度和工作規則;負責起草僑務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擬訂僑務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統籌協調重要涉外涉僑事項。(二)圍繞全市經濟建設和對外開放開展外事、僑務調查研究,為市委、市政府決策提供意見和建議;利用外事、僑務交往渠道,為全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負責向涉僑部門通報僑務工作情況。(三)承辦市級領導人出訪和邀請外國相應人員來訪的具體報批事宜;在中央授權范圍內,審核全市副局級以上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和邀請外國相應人員來訪的有關事宜;審批全市縣處級以下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和邀請外國相應人員來訪的有關事宜;辦理全市因公出國人員的護照、簽證和應邀來華外國人士的簽證通知函電以及其他領事業務。(四)貫徹執行中央對港澳工作的方針、政策,指導協調與港澳地區的交流與合作;負責因公赴香港、澳門人員的審核、審批、發證、簽注等工作。(五)負責組織接待來我市訪問的國賓、黨賓和其他重要外賓;統籌安排市級領導人的外事活動。(六)負責檢查我市因公出國團組和人員在國外活動情況;定期彙總全市因公出國和邀請外國人來訪情況,並向市委、市政府和省主管部門報告。(七)管理全市與外國友好城市、友好縣(市)區以及其他結好單位的友好往來工作;指導全市民間對外交往工作;負責授予外國人、華僑濟南市榮譽市民稱號有關工作。(八)牽頭協調處理涉外案(事)件及涉外突發事件;協助我駐外領事機構處理境外領事保護案(事)件;處理或協助有關單位處理涉及外國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項;負責外國及港澳記者來我市采訪的管理工作,指導有關部門或單位安排外國記者及港澳記者采訪活動;負責駐華使節來訪的審核、報批和綜合管理工作。(九)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開展涉僑工作,指導縣區僑務工作;承辦需請市領導會見重要華僑華人知名人士的協調聯系工作。(十)指導歸僑僑眷工作,依法組織協調歸僑僑眷、華僑華人合法權益維護工作,牽頭協調國內為僑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配合有關部門研究處置涉僑突發事件;負責歸僑僑眷身份認定工作;負責華僑回國定居安置工作;協調華僑華人子女回我市求學的有關工作,負責“三僑考生”身份認定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華僑華人和歸僑僑眷代表人士的人事安排工作。(十一)負責指導、開展華僑華人及其社團的聯誼和服務工作;開展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僑界的聯誼工作;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關於對台工作的統一部署,通過僑務渠道開展對台工作。(十二)調查研究引進華僑華人資金、技術和人才工作的情況並提出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相關活動,指導、推動涉僑經濟、科技合作與交流;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涉僑經濟投訴工作;負責對華僑華人捐贈財產管理和使用的監督檢查;(十三)開展對華僑華人的宣傳、文化交流和華文教育工作。(十四)負責全市外事僑務幹部和涉外人員對外政策和外事紀律教育工作;負責外事僑務幹部的業務培訓工作;指導有關部門的外國專家管理和出國培訓工作;依法履行行政複議被申請人職責。(十五)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外宣傳和群眾性外事教育工作;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及外交部、省外辦的文件和材料,向各部門提供國際形勢、對外政策和重大國際問題的宣傳材料與對外表態口徑。(十六)配合紀檢、監察和保密部門檢查外事紀律及保密制度的執行情況,向有關部門提出違反外事紀律問題的處理意見。(十七)承擔市委外事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十八)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主管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 部門職責分工

  關於考生加分管理的職責分工。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負責“三僑考生”身份認定工作。市民政局負責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資格認定工作。市教育局負責符合加分政策學生的報名組織、信息錄入、學籍審查、信息公開公示工作。市民族宗教事務局負責少數民族的加分資格認定工作。駐濟部隊各大單位負責審核現役軍人子女資格認定工作。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負責台灣省籍考生的資格認定工作。

[责任编辑:吴梓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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