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报网讯】记者寇刚报道:日前,甘肃省出台《甘肃省税收保障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甘肃省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将依托政府政务服务网建立全省统一的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实现全省涉税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税收保障是指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预测、信息交换(共享)、协助、服务、监督等措施的总称。《办法》指出,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税务机关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开展税收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遵照其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营商环境,培植税源,保障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本省设立法人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征收返还、预征、缓征等决定,不得干预、阻挠或者取代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政策引用税收规定的,应当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并征求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的意见。
《办法》明确,甘肃省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依托政府政务服务网建立全省统一的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实现全省涉税信息的交换和共享。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服务规范、减免退税、权利救济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和监督权。
《办法》还明确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有未及时、准确提供涉税信息,造成税收损失的;未履行税收协助义务的;不履行保密义务的;违规使用涉税信息的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造成税收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