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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发布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

2018-05-10
来源:香港商报网

  【香港商报网讯】记者王晓蕾报道:《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9日发布。该《办法》明确指出,总部用地是指经本办法遴选确定的总部企业,独立或联合申请的用于建设总部大厦的商业服务业用地。总部企业的用地供应方式有两种,一是限定供应范围,确有用地需求且在本市无自有总部用地的总部企业方可申请总部用地;二是采取挂牌方式供应。总部用地出让年期为30年。

  2008年起,深圳通过鼓励总部集聚、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扶持力度、提高优质服务、拓展市场空间和完善总部经济工作机制等措施,先后集聚了腾讯、招商银行、万科、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恒大、比亚迪、天音通信等一批世界和中国500强总部企业,总部经济效应不断增强,2016年,深圳总部企业(138家)贡献地方财力573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18%,有力推动了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此次出台的《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号),明晰总部企业和总部用地的定义,鼓励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联合申请总部用地,实行总部全年期产业发展监管考核。

  在总部项目供地要求及标准方面,《总部办法》强调,落实用地供应与企业贡献相匹配原则,金融类供地门槛及用地增加标准均是非金融类的两倍;区分独立申请及联合申请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总部办法》鼓励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联合申请总部用地。总部企业联合体承诺年均形成地方财力达到1亿元(不含金融)或者2亿元(含金融)即可申请用地,较独立申请需单个总部企业上年度达到2亿元的门槛降低了。并且,对联合申请的总建筑规模不做限定。

  此外,总部项目实行“全年期、全过程”的产业发展监管机制。联合体各总部企业分别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分别进行考核及违约处置。

  根据该办法,确有用地需求且在深圳无自有总部用地的总部企业方可申请总部用地,强化经济增量和质量。对于已有总部用地的总部企业,因规模扩大需增加办公空间的,可通过租用或购买办公用房予以解决;对于经济增量较大的,可结合子公司设立等情形以子公司名义申请总部用地,但其相应经济指标不再重复计入上级公司,并且根据已有建设用地情况,按照总贡献与总用地相匹配的原则统筹考虑。值得注意的是,总部用地采取挂牌方式供应。

[责任编辑:郑婵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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