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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云南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重大调整

2018-06-13
来源:香港商报网

 

2018云南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闻发布会

  【香港商报网讯】6月13日上午,2018年云南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闻发布会在昆明海埂会堂举行,云南省司法厅副厅长李瑾,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政策调整和2018年云南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向公众介绍。

  据介绍,自2002年建立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至今16年,今年起,将进行首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十六年来云南全省共有17.6万余人报名,14.2万余人参考,3.1万余人考试成绩合格,平均合格率22.3%,在云南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9万余人,平均通过率21.2%。在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人员中,约有1.4万余人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等法律职业,其余大部分从事立法、行政执法、公司企业法务和科研院校法律实务等工作。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重大调整

云南省司法厅副厅长李瑾发言

  李瑾介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2017年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明确了法律职业人员考试的范围、规定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增加了有关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等内容,定于2018年起开始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从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学教育供给情况出发,围绕法治人才选拔和培养的规律特点,在原有司法考试的基础上,对考试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测量要求等进行了全新的设计和完善,建立实施目标更明确、针对性更强、要求更高、测量方法更加科学、管理措施更加严格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综合起来,有以下五个方面的重大调整:

  (一)扩大了需要参加法律职业考试的人员范围。中央两办《意见》鲜明提出,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的职业群体。将原司法考试确定的4类法律职业扩大到了9类法律职业。

  (二)提高了考试报名的专业学历条件。政法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确保人民群众在执法司法工作中有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确保实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根据这一规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报名学历条件作了一般性规定,即“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三种情形。这一规定提高了法律职业准入门槛,有利于从源头上保证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但与此同时,考虑到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国情,遵循不动存量做好增量的改革思路,按照中央两办《意见》确定的“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司法部《实施办法》第22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也就是2018年4月29日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一规定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既符合我国国情,又最大限度体现了公平公正。

  (三)增加了不得报名考试的禁止性规定。新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明确了不得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六种情形,其中增加了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样规定,对于从源头上把好法律职业资格的入口关,确保通过考试选拔出德才兼备、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四)明确了考试的方式方法和主要内容。新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行2+1考试模式,即客观题二张试卷,主观题一张试卷。从今年开始,只有通过客观题考试的应试人员才可以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考试内容从过去司法考试以知识考查为主,转变为以能力考查为主,增加检验考生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考试内容和分值比重,突出检验应试人员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另外,司法部确定,今年客观题考试全面实行计算机化考试,主观题考试实行纸笔考试。

  (五)赋予了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工作新职责。中央两办《意见》和司法部《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要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把好培训关,促进法律职业人员养成对法律的共同信仰和共同的法律职业操守,形成社会主义法律职业共同体。另外明确规定,要完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建立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以及法律职业资格告诫、暂停、吊销等制度,把好管理关,对取得法律职业人员有违反宪法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处理。这些规定赋予了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新的职责,强化了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监督职能,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今年云南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关规定

  6月8日,司法部公布了《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今天,云南省也将正式公布《云南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主要有下面五个问题:

  一是关于考试考区设置问题。云南省经认真调研并报司法部批准,决定除报名人数较少的怒江、迪庆州外,在其余14个州市设14个考区,承担2018年云南省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计算机化考试工作。怒江州、迪庆州考生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选择到相邻考区或者机位充足、交通便利的考区报名参考。今年云南省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纸笔考试)仍按照2017年云南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区设置,集中在昆明、曲靖、大理、红河4个考区组织实施。

  二是关于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和考试收费问题。根据司法部统一部署,今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二卷,考试时间一天,每卷3小时,定于9月22日开考。主观题一卷,考试时间4小时,也就是比原司法考试延长半小时,定于10月20日上午开考。云南省考试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要求执行,按客观题每人每卷61元,二卷共122元,主观题每人70元收取报名费。根据考试方式的调整,今年交费实行二次交费。即报名通过后,第一次为客观题交费,考试成绩合格的,再进行第二次网上报名确认和交费。

  提醒应试人员要注意把握几个重要时间节点:一是客观题考试环节,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20日至7月4日,7月9日为交费截止时间;打印准考证时间为9月12日至9月21日;考试时间为9月22日;发布成绩时间为9月27日。二是主观题考试环节,网上报名确认和交费时间为9月27日至9月30日;打印准考证时间为10月15日到10月19日;考试时间为10月20日上午。

  三是关于是否继续实行考试放宽政策问题。云南省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放宽政策的范围是:省所辖自治县、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云南省具体放宽地区待报批后立即向社公布,这些地区报名学历条件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其它地区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规定实行。具体规定,请关注云南省公告。

  另外,根据司法部公告,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继续允许普通高等学校201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参考,同时规定,2019年全日制专升本应届本科毕业生、军队院校应届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硕士毕业生也可以报名参加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四是关于计算机化考试相关问题。云南省14个考区按照交通便利、食宿方便、软硬件设施符合条件的要求,与机考公司一道,对考试地点、考场环境、机位情况进行了第一轮认真的检查、测试和筛选,初步确定了40余所院校、400余个考场、近25000台计算机承担今年云南省机考工作,保证有充足的计算机资源满足广大应试人员考试需求。

  五是关于报名方式和审核问题。今年报名继续实行网络报名,报名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登录司法部网站,网上填报个人信息、上传照片、网银缴纳考试费、下载打印准考证完成报名手续。逾期不予补报。需要提醒广大应试人员的是,今年客观题实行计算机化考试,应试人员报名审核通过后,机位是按照报名先后顺序进行系统分配确认,所以应试人员一旦报名通过后,应尽快交费确认,以落实好考试机位。

  李瑾提醒广大考生注意:一是认真复习备考。目前,司法部已对外公布了《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希望广大应试人员对照大纲要求,认真复习备考。司法部网站开通了机考模拟演示,应试人员可以上网学习操作,提前熟悉考试模式,为适应机考方式提前做好准备。另外,为确保考试公平公正,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举办或者委托任何培训机构举办相应的培训班,希望应试人员不要受到误导。

  二是提前安检候考。今年云南省继续实行考务安全系统管理,在考点入口处或者考场门口设置安检通道,应试人员应带齐有效二代身份证、准考证,尽量提前到达考点,按要求扫描二代身份证,完成现场抓拍,通过进行人像比对,审核信息后,有序进入考场。

  三是诚实守信参考。云南各考点将继续安排无线电监测车进行监测,考场内使用无线电电子设备进行探测,所有考场均有监控摄像头,对非法持有和使用无线设备进行作弊的考生,一经查获,将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责。提请应试人员遵守法规,维护考纪,诚信参考,也希望广大应试人员通过自身努力,考出优异成绩。(刘杨广庆)

云南省司法考试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责任编辑:郑婵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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