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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企业委外研发费用扣除限制利好自主创新

2018-08-30
来源:香港商报网

  

  【香港商报讯】记者敖雷报道:税务总局30日就近期公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解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表示,取消限制有利于国内企业引进国外先进研发能力和技术、在境外建立研发中心等。他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可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更可以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具有一定弹性。

  有利企业境外建立研发中心

  “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一系列减税措施支持创新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其中之一就是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刘宝柱称,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刘宝柱指出,这项政策有利于国内企业对标国际技术市场,引进国外的先进研发能力和技术;二是有利于企业在境外建立研发中心,更好利用境外发达国家的人才优势和科研条件;三是有利于更好地促进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资源,进而推动我国产业的转型升级。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弹性

  企业所得税亦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话题。刘宝柱表示,税务总局制定和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是在国家税收管理要求提高,尤其是发票管理日益信息化的背景下,进一步增强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系统性和针对性,以更加规范税收执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考虑。

  刘宝柱透露,《办法》在纳税人权益保护方面做了许多有益探索。例如研究制定补救措施,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时,可以换开合规外部凭证,对于因特殊原因不能换开的,可以在提供相应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正常扣除,既体现了企业所得税“实际发生”的扣除原则,也有效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此外,为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为支持企业创新与发展,《办法》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具有一定的弹性。比如,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未坚持要求企业取得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或其他凭证。

[责任编辑:程向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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