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會現場
【香港商報網訊】11月27日上午,國家電動自行車新標準及過渡期有關工作安排新聞發佈會在杭州舉行。浙江省經信廳副廳長諸葛建,省公安廳交管局政委何卸洪,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陳振華出席並發佈相關新聞。
浙江是全國電動自行車的重要生產基地和消費大省,目前全省電動自行車保有量超過2000萬輛,生產企業約150家,2017年產量達850萬輛,約占全國的四分之一,在全國各省(市)中排名第三。
浙江電動車行業發展始於上世紀80年代,自1984年第一款電動自行車面世以來,方便快捷的電動自行車就成了老百姓短途出行和商業活動的重要交通工具,但隨之而來的安全隱患和難以規範管理等也成為突出問題。
據瞭解,原有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於1999年發佈實施以來,由於制定年代較早,當時行業和產品尚不成熟,標準內容存在一定局限性,且非全文強制性標準,導致目前在道路上行駛的大部分電動自行車超出國家標準的規定。
2018年5月15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標委會修訂發佈了新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將於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實施。同時,決定對電動自行車產品由生產許可管理轉為強制產品認證管理(3C認證)。
新國標對電動自行車的技術要求作了較大調整。一是增加了防篡改要求,防止產品出廠後被違規改裝;二是最高時速由20公里提高到25公里;三是電機功率從240W,提高到400W;四是含電池在內的整車品質由40公斤調整為55公斤;五是強化了騎行能力要求,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腳踏騎行功能;六是提出了防火阻燃和淋雨涉水要求。
近日,浙江在全國率先提出新國標實施過渡期的有關辦法,印發《關於做好國家電動自行車新標準實施前過渡期內有關工作的通知》,浙江從2018年11月1日起實施電動自行車新國標過渡期政策。
據悉,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為過渡期。過渡期內,允許在浙江生產、銷售符合舊國標且列入浙江省經信廳電動自行車《公告》目錄的產品。對消費者已經購買或正在使用的超標電動自行車,實行三年使用過渡期。經公安機關備案登記,超標車輛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目前,尚未備案登記的車輛,消費者可在2019年3月31日前憑用戶有效身份證件、車輛合法來源憑證和車輛合格證,向住所地公安機關申請備案登記。未經註冊登記或備案登記的電動自行車禁止上道路行駛。(張夢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