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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發佈23條舉措助力科創板

2019-07-23
来源:香港商报网
  【香港商報網訊】記者 楊眉 報導:7月23日,上海金融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通報了《上海金融法院關於服務保障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的相關情況。
 
 
  上海金融法院作為試點集中管轄涉科創板案件的專門法院,依法為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改革提供金融司法服務保障的責任重大。上海金融法院牢牢把握金融司法的戰略定位,自覺提升司法服務保障水平,充分發揮金融審判職能作用,積極回應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的司法需求,專門成立服務保障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幾經論證,數易其稿後制定《實施意見》。為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改革營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環境,為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和科創中心建設提供優質的司法服務保障。
 
  《實施意見》充分發揮上海金融法院對涉科創板案件集中管轄、專業審判的司法優勢,緊緊圍繞審判執行工作,積極創新探索金融審判機制。從完善專業化的審判機制、健全證券群體性訴訟機制、依法加強投資者保護、強化證券侵權責任落實、加大涉科創板案件執行力度、依法監督支持證券監管部門依法行使職權等多個方面制定了23條具體工作舉措。
 
  在完善專業化審判機制方面,為便捷涉科創板案件的審理流程,《實施意見》提出建立涉科創板案件「快立、精審、速執」綠色通道,藉助信息化手段提升訴訟便捷性和高效性。
 
  在健全證券群體性訴訟機制方面,為有效降低投資者訴訟成本,提高矛盾糾紛化解效率,《實施意見》對完善證券示範判決機制和多元化解決機製做出明確規定,提出優先選定證券投資者保護機構提起支持訴訟的案件作為示範案件,發揮示範判決的規則宣示功能,與證券監管部門合作推動涉科創板案件中上市公司、中介機構單方承諾調解機制等具體措施,充分體現最高人民法院「堅持把非訴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精神。
 
  在依法加強投資者保護方面,《實施意見》嚴格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準確把握投資者保護與投資者風險自擔的關係,探索建立行政罰款、刑事罰金優先用於民事賠償機制,落實民事賠償優先原則,推動建立群體性證券案件先行賠付制度。
 
  在保障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落實,強化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責任方面,《實施意見》強化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民事賠償責任,釐清不同責任主體信息披露的責任邊界,區分不同階段信息披露的不同要求。對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明確司法審查標準,加強民事、行政、刑事責任全方位約束機制。同時,《實施意見》探索建立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聲譽約束機制,發揮聲譽約束機制對中介行業競爭的引導作用。
 
  在加大涉科創板案件執行力度方面,《實施意見》提出優化涉科創板執行案件金融風險防控機制,建立執行案件的風險研判機制和股票處置機制,創新建立大宗股票司法執行協作機制,充分利用證券交易所大宗股票執行協作平台進行股票處置,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為加強執行案件中投資者保護,明確對投資者提供財產保全線索卻有困難的,上海金融法院可運用網絡查控系統,主動發現財產線索,高效開展財產保全。《實施意見》提出允許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申請執行人代表投資者申請執行並接受執行款項,再由投資者保護機構通過證券交易結算系統向勝訴投資者進行二次分配。為加大對證券侵權案件直接責任人的執行懲戒力度,《實施意見》首次提出要在執行程序中建立對涉科創板證券侵權執行案件直接責任人的先行執行工作機制,提高證券侵權行為直接責任人的違法違規成本。
 
  為保障市場監管秩序有效形成,《實施意見》提出依法保障證券監管機構有效行使監管職能,尊重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遵循證券交易所民事責任相對豁免原則,明確了對證券交易所依照業務規則進行自律監管引發的糾紛,一般應作為民事案件立案審理的原則,進一步統一證券交易所履職案件的受理標準。
 
  為確保《實施意見》落地見效,上海金融法院從組織、技術、人員等方面強化落實,保障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责任编辑:赵书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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