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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貸還起訴討高息 惠州法院不予支持

2020-04-07
来源:香港商报网
  【香港商報網訊】借款3萬,一年後竟要還4.9萬,借款人因無力償還被職業放貸人起訴。近日,惠東縣人民法院(下稱惠東縣法院)對該起借貸糾紛作出判決,不予支持職業放貸人主張的利息,借款人僅需償還借款本金。該判決已生效。
 
  據悉,本案被告文某(化名)於2012年2月至5月向原告肖某借款三筆,每筆一萬元,共計三萬元。雙方分別簽訂三份《借款合同》,約定每月按借入原始本金的4%等額還本並支付利息,超期還款的,出借人按50元/天收取違約金至付清本期本金及利息。而出款時,肖某直接從本金中扣除600元作為預付的利息。
 
  2013年10月,肖某要求文某與其重新簽訂4.9萬元的《借款契約》,該《借款契約》系由前三份共計3萬元的《借款合同》轉單而來,屬於該三筆借款本金加利息結算後形成。
 
 
  經惠東縣法院審判系統查詢顯示,近半年來,肖某作為債權人向惠東縣法院提起的民間借貸訴訟有8宗,且借款對象均為不特定他人。
 
  惠東縣法院審理認為,肖某未取得放貸資格,為謀取高額利息而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從事放貸行為,且借款人均為不特定對象,其出借行為具有反覆性、經常性,借款目的具有盈利性,其行為擾亂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本案原、被告之間的借貸行為違反了上述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法院對肖某在本案中主張的利息不予支持;但對於文某因該借貸行為而取得的借款本金,文某仍應承擔還款責任。至於文某在本案中已向肖某支付的利息,因借款合同無效,該已付利息應視為償還本金,並在肖某實際出借的借款本金中予以扣減。惠東縣法院判決文某向肖某償還借款本金25200元。
 
  法官說法:
 
  兩高兩部於2019年10月21日發佈的《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中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藉資金10次以上。
 
  因此,無資格的職業放貸人就借貸糾紛訴至法院的,經法院審理查明是非法放貸行為的借款合同屬於無效合同,放貸人將承擔敗訴的風險,如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因本案放貸行為發生於2012年,而《意見》於2019年10月21日發佈,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對於2019年10月21日前的行為不按犯罪線索報送。(盧偉 邱嘉瀅)
[责任编辑:薛正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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