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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擬修訂拆遷補償辦法 小產權補償放寬

2020-05-10
来源:香港商報網
  【香港商報網訊】記者 李苑立 報導: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網日前就拆遷補償辦法對外公布《徵求意見稿》。根據修訂意見,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築物(俗稱小產權房)補償標準有重大調整,2009年12月31日前建設、未有產權登記的建築納入補償範圍,而此前的標準為1990年4月1日前。

  更新法規服務城市更新
 
  據悉,廣州市於2011年9月6日曾出台了《關於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實施意見》,2014年11月再次出台《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有效期3年到期後。2017年12月,廣州又出台了《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有效期5年。
 
  相關人士介紹,上述法規為廣州市重點功能區、軌道交通及重點路橋等建設項目提供了有力的征拆政策保障。2019年10月,廣州市人大對拆遷法規進行合法性審查時,認為部分內容已不能完全滿足城市建設和房屋徵收工作實際需求,需進一步完善。為此,廣州市住建局草擬了本次《徵求意見稿》,自5月8日起,進行為期10天的公開意見徵詢。

  多項補償標準有提高
 
  此次修訂明確,非住宅的徵收獎勵標準和搬遷時限獎勵標準,均以住宅獎勵標準為參考,並與住宅搬遷時限獎勵上限「15%」保持一致,明確非住宅徵收可以實行不同用途房屋的產權調換,一種是相同用途房屋之間的產權調換,如住宅與住宅之間的產權調換;另一種是不同用途房屋之間的產權調換,如住宅與商業之間、商業與工業之間的產權調換等。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根據2014年廣州公布的《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穗府〔2014〕38號),拆遷戶的搬遷費標準定為每戶不低於2000元。考慮到六年來物價上漲等因素,此次《徵求意見稿》將該標準上調為每戶不低於5000元。
 
  《徵求意見稿》還對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築的補償標準作出重大調整,將可給予補償的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築的建設時點由1990年4月1日延長至2009年12月31日,且不再限定為貨幣補償,被拆遷方有權在貨幣補償還是實物補償作出選擇。
[责任编辑:薛正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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