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網訊】記者 冷運軍 報導:去年5月,廣東省東莞市公安局石龍分局在市禁毒支隊的大力支持下,聯合市局技偵支隊、網警支隊破獲一起市目標的販毒案,抓獲一個長期盤踞在東莞市清溪鎮,以黃某鵬為首的販賣毒品團伙。2020年7月1日下午,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對黃某鵬等6名被告人涉惡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首犯黃某鵬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黃某鵬團伙通過有組織地實施暴力討債、搶劫、誣告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6名被告人形成的犯罪集團強迫債務人還款,或者在債務人在已經還清債務的情況下無正當理由強迫繼續支付利息等費用,共搶劫1起,非法拘禁2起,誣告陷害1起,敲詐勒索2起,及通過威脅、恐嚇、毆打、滋擾等違法行為多次暴力索要不正當債務。另外,黃某鵬為謀取暴利,還組織張某健等人進行販賣毒品活動,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鵬等6人形成了以黃某鵬為首的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架構,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領導者,成員較為固定。黃某鵬為該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被告人馮某康等4人在該犯罪集團中,聽從黃某鵬的指令,積極協助黃某鵬以暴力、威脅、恐嚇、毆打、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手段對欠款人催收欠款,為該犯罪集團的重要成員。被告人張某健為該犯罪集團的其他成員,主要負責與黃某鵬一起從事販賣毒品的犯罪行為。該犯罪集團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在當地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
被告人黃某鵬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依法應當按照犯罪集團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馮某康等4人是主要成員,應當按照其參與或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張某健是犯罪集團的其他成員,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犯罪處罰。
1日下午,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對黃某鵬等6名被告人涉惡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販賣毒品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誣告陷害罪、搶劫罪,數罪併罰,判處首犯黃某鵬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處罰金5萬元;黃某豪等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一年五個月,並處罰金,該犯罪集團最終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