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上海金融法院發佈《私募基金糾紛法律風險防範報告》。據稱,這是上海金融法院建立「金融糾紛法律風險防範報告年度發佈機制」後的首次落地。
近年來,私募基金行業快速發展,但同時也出現了規避合格投資者要求、變相資金池運作、剛性兌付等違規情形,行業風險逐漸顯現。
《報告》對上海法院2016-2021年審結的涉私募基金案件進行統計分析,發現此類案件呈現以下特點:一是標的額大且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訴訟標的額主要集中在100萬元至1000萬元之間,案件數量近六年呈上升趨勢,尤其在2017年至2018年呈快速增長態勢;二是糾紛主要發生於私募基金內部,67.53%的糾紛發生在投資者、管理人、託管人、投資顧問、銷售機構之間;三是案由多樣但以合同糾紛為主,佔比71.96%;四是訴請類型多樣但以主張違約責任為主,佔比67.34%;五是糾紛多為個人投資者起訴管理人,68.08%的訴訟案件由投資者提起,其中92.95%為個人投資者;六是私募基金組織形式多樣且以合夥型、契約型為主;七是投資標的主要為非標準化資產,大多數投資標的為股權,佔比41.11%;八是糾紛多發於投資、退出階段,分別佔比34.50%和61.25%;九是本金收益承諾較為常見且形式多樣,佔比28.41%;十是訴訟案件數量遠小於仲裁案件數量;十一是勝訴案件因被執行人資信不佳而執行到位率較低,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佔比62.57%,完全執行到位的僅佔比14.62%,實際執行到位率為13.60%。
《報告》對投資者建議,如實客觀提供投資者適當性信息;理性看待本金收益承諾,審慎選擇管理人和私募產品,自行承擔商業風險;關注私募基金退出、清算的合同約定。
對監管部門建議,完善細化投資者適當性義務的履行標準;完善關於本金收益承諾的監管規範;明確並細化管理人義務標準;以市場最佳實踐構建行業準則;明確託管人義務性質與行為標準;加強對私募基金退出的規範引導。
最後,《報告》就完善私募基金合同條款提出十個方面的建議:一是明確私募基金的法律關係性質;二是提示構成剛兌的情形與法律後果;三是披露是否提供其他增信措施及具體方式;四是明確管理人義務的性質與內容;五是明確託管人的法律地位與義務;六是明確基金合同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情形及其法律後果;七是明確投資者退出的條件、具體方式和程序;八是合夥型私募基金投資者退出的特別注意事項;九是明確私募基金清算的條件、期限與方式;十是明確管理人怠於清算時的違約責任等。(記者 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