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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指點】應完善立例管治學生會

【名家指點】應完善立例管治學生會

責任編輯:蔣璐 2021-08-24 00:20:25 來源:香港商報網

 2019年「黑暴騷亂」期間,最令社會矚目與痛心的是大專學生竟然勾結校外勢力佔據校園大肆破壞,衝擊社會,衝擊警員。青年學生變得如此反社會,是大學長期放任學生會沒好好管教的結果。這種情況,看在「顏色革命」搞手眼中,是最好下手策反的機會,因為大專學生對整個社會來說,涉及的利益很全面,首先是政府承受不起大專學生作亂,家長也直接受害,企業界最擔心的是人才庫被破壞,後患無窮。經過這波大專動亂的慘痛經驗,對大專生與其學生會組織也就非要全面討論不可,非要好好立例管治不可!

 表面看來,有幾間大學已開始管理他們的學生會,但其管理手法卻只能說是治標不治本,沒法使學生與其學生會返回正軌,專注大學教育。治本的辦法是要大學制訂條例全面規定學生活動與學生會組織,條例可以很全面很具體規定學生與學生會回歸到大學專業的活動。消極方面,可立例規定任何個別學生或其學生會的活動分成兩類,一類是學術性的專業活動,一類是關心社會議題的活動。可是,到目前為止,並沒有大專院校啟動這方面的工作,就其試圖管治的辦法來看,中大處理學生會選舉時,宣布切斷大學與學生會的重大關係:例如不再代收學生會會費,收回所有的大學設備,不再讓學生會使用,學生會校外的社團註冊,其法律責任自負,與大學無關。港大處理「學生評議會事件」時,指出其「悼念」刺警後自殺身亡的兇手,是支持恐怖主義,大學不能接受,並作出決定切割與學生會的關係,不讓其使用大學設備,不代收學生會會費,也不承認其校外社團註冊為校內合法的團體。接着,其他大學也效法港大與中大的處理學生會辦法,包括嶺南大學、城市大學等。

 這樣的處理辦法,最不妥當的是沒有阻止到學生自行組織學生會到校外註冊為「合法的社團」,這一來他們照樣可私下在大學生群中招收會員,做出種種危害社會的行動,儘管他們在校外的行為「責任自負」,他們被國安法起訴,畢竟他們仍是自己大學的大學生,如何向社會交代,依然是大學的問題。既然如此,不如大學採取統一的治本方法,好好管理大專學生與其學生會。

 本文且就這方面的管理方法,提議如下:

 第一,過去長期以來,大專學生會可任由學生自組莊競選學生會領導,這樣的辦法助長別有企圖的學生假借學生會組織發動社會運動,因為選舉投票的學生多不了解每個莊的背景,投票不熱衷,因此當選的莊代表性很弱,但都可以代表全體學生的名義展開活動,改革的辦法可用「化整為零」的概念,即全校各院(Faculties)自行選出學生代表加入代表大學的學生會,院的代表可由系會代表互選4人加入大學學生會,每個院限制人數為4名,有5個院的話便可有20名大學學生會成員,這樣的代表性可涵蓋全校,也有專業性,不易為政治騎劫。

 第二,代表大學生的學生會「章程」,可由各院會與學生會協商擬定,但學生會擬訂的「章程」,須得大學校董會作最後修改與批准,以確保學生會組織符合大學利益。「章程」條文應包括學生紀律、選舉、財務、開會、全民複決,以及涉及學生會管理委員會、行政會、管理委員會和常務會的有關條例。

 第三,在校董會下層應該設立學生事務辦公室,其職責在維持與印發小冊子包括章程、條例、政策、指引、行為準則,以及學生會的工作程序。學生事務辦公室的設立可全天候規管學生會一舉一動,以防出軌。

 第四,校董會全權處理學生會使用大學建築,或課室,包括使用條件與時間,有必要時也可以收回所有使用的地方不需作出任何解釋,也不容非議。

 第五,任何校外人士不得參與學生會的會議,除非事先得到學生事務主任批准。

 第六,學生會財務管理辦法,包括會費由大學代收存於學生會的帳戶。學生會使用會費時須向財務管理部門列明預算報告,也須符合活動規範。須有使用上限,財務部有權監管一切使用是否合法。

 所有的開支須向大學交備符合會計要求的文件,所有的合法捐款都得存放大學特設的學生會帳戶內,由大學全程監管。

 第七,學生會與其院屬會不得與校外組織有任何聯繫,除非得到校長批准,任何校外團體不得使用大學設施用作開會用途,除非事先得到大學批准。

 以上七點,針對香港的情況,可有效完善管治學生與其學生會,起碼可以堵住漏洞以防他們把政治帶入校園,破壞學習環境。(作者:鄭赤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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