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立法會資訊科技界選舉種票案,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5名理事會成員提供利益,誘使9名親友登記成為資訊科技界選民,14人分別被控串謀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提供利益予他人、串謀詐騙、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接受利益罪等罪,當中7人承認控罪,4人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餘下3人則獲不繼續檢控。11名罪成被告今日(22日)於灣仔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囚6星期至1年。
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會務總監李為民,被控一項串謀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提供利益予他人罪,及一項串謀詐騙罪,共判監1年;副秘書長楊耀鴻,法官接納他被上司影響,裁定串謀詐騙罪成,被判刑8個月;秘書潘秀芳串謀詐騙罪稱,被判監7個月;總幹事雷亞福一項串謀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提供利益予他人罪,被判監7個月,另外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接受利益,被判囚2個月,同期執行。同案中,雷亞福胞妹雷偉芳判監3個月12日,雷亞福兒子雷敬賢判囚3個月。
至於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接受利益罪罪成的3名學生,分別判監6星期至3個;髮型屋助理吳嘉浩判囚8星期,陳琪南判監2個月24日。
11名被告分別為的總時任會務總監李為民、時任副秘書長楊耀鴻、時任文員潘秀芳、時任幹事雷亞福、雷亞福之妹雷偉芳、雷亞富之子雷敬賢、陳永鏗、郭家健、林澤謙、陳琪南以及髮型屋助理吳嘉浩。
李為民、雷亞福、雷偉芳及雷敬賢,被控於2016年4月14日至9月4日,一同串謀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無合理辯解而向合共36名人士提供每人1000元,作為其投票予某候選人的誘因。
李為民、楊耀鴻、潘秀芳及王宣麗被控於2016年4月12日至9月4日,涉嫌一同串謀和與岑汝眉、雷亞福、雷偉芳和雷敬賢,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詐騙選舉事務處,即不誠實地以虛假專業資格及學歷資料,替240人申請成為電機暨電子工程師學會香港分會會員,並向選舉事務處申請成為資訊科技界選民,使其有權在該界別中投票。
雷亞福、雷偉芳、雷麗芳、雷麗梅、雷敬賢、陳永鏗、郭家健、林澤謙、吳嘉浩及陳琪南,則各被控於或約於2016年5月21或22日在該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無合理辯解而分別接受1000元、850元或700元作為其投票予某候選人的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