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韓聯社報道,當地時間26日,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對三星電子副會長李在鎔非法注射麻醉藥案進行一審宣判,裁定李在鎔有罪,判處其罰金7000萬韓圜(約合46.7萬港元),追繳1702萬韓圜(約合11.3萬港元)。
法院認定李在鎔違反《毒品類管理法》並做出如上判決,這與檢方此前的量刑建議保持一致。
法庭指出,和其他涉毒犯罪一樣,李在鎔濫用丙泊酚成癮,社會危害性不小,有必要嚴判。考慮到社會影響力,被告人理應帶頭遵紀守法,卻大量服用麻醉劑,犯罪情節不輕。然而,被告人對其罪行供認不諱,且沒有此類犯罪前科,在量刑時考慮了行賄案的量刑情況。法庭還囑付李在鎔戒掉丙泊酚藥癮,展現出健康且無愧於子女的模範形象。
李在鎔涉嫌從2015年1月至去年5月在首爾市江南區一家整形醫院進行了41次非醫療目的的丙泊酚注射。(新華社/法新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