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男子因違反《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規例》),今日(26日)於屯門及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刑。
首宗個案涉及一名23歲男子,他在2020年7月7日於出入境管制站向一名獲授權人員申報以其居所作為檢疫地點,其後被發現並非於其居所檢疫。他被控違反《規例》第9條,今日於屯門裁判法院被處即時監禁10日。
第二宗個案涉及一名25歲男子,他早前獲發強制檢疫令,訂明他必須在家中接受強制檢疫14日。在檢疫令尚未屆滿前,他在無合理辯解及未取得獲授權人員許可下,於2021年2月28日離開其檢疫地點。他被控違反《規例》第8(1)及8(5)條,今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14日,緩刑12個月。
違反強制檢疫令會構成刑事罪行,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衞生署發言人表示,有關判刑可給予社會非常清晰信息,指出違反檢疫令屬刑事罪行,政府對違反相關規例的人絕不容忍,並嚴正提醒公眾應遵守相關規例。截至今日,共有197人已因違反檢疫令被法庭定罪,被判即時監禁最多14星期或罰款最高15000元不等。發言人重申,衞生署必定會對任何違反相關規例的人士嚴肅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