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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規管真槍元件11月1日起生效

修例規管真槍元件11月1日起生效

責任編輯:高心雲 2021-11-01 10:02:08 來源:香港警務處

 《2021年火器及彈藥(槍械宣布)(修訂)規例》(《修訂規例》)今日(11月1日)生效。《修訂規例》生效後,指定的火器(即真槍)元件,包括身管、槍膛、子彈輪、槍架、槍身、機匣、槍閂、槍栓及槍膛尾部用作容載發射的壓力的其他裝置,即屬《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槍械」定義的範圍內。

 任何人士如於有關規例生效前已管有有關真槍元件,必須於今年10月31日或之前,向警務處處長提交相關的牌照申請。相關人士如欲處置該真槍元件,亦可於今年10月31日前授權警務處處長接收和處置該真槍元件,或向持牌的槍械經營人/射擊會/個別人士交出該真槍元件。

 任何人違反《火器及彈藥條例》的「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第6級罰款(100000元)及監禁14年。(圖片 中新社資料)

責任編輯:高心雲 修例規管真槍元件1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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